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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奇闻!” 浙江金华,女子去医院做完人流手术,5个月后,居然还产下一名男婴,

“天下奇闻!” 浙江金华,女子去医院做完人流手术,5个月后,居然还产下一名男婴,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女子表示无力抚养孩子,要求医院赔偿100万。医院晒出聊天记录,声称是女子自己的错,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35岁的申强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愁得他头发都快白了,按说家里喜添新丁,本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好事,可实际上这一切并不在申强夫妻的计划之内。

申强老家安徽,几年前他带着妻女来到浙江金华打工。一家四口挤在一间不足20平米的出租屋,他找了一个份送外卖的工作,妻子刘兰因要照顾两个女儿,平时就只能在家里接点手工活。

一家人的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去年10月,刘兰发现自己例假没来,去医院检查这才发现自己怀孕了。 夫妻俩考虑到家里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这个孩子打掉。

几天后,刘兰花了1700块,在当地一家正规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当时检查报告显示,刘兰已怀孕26周。

躺进手术室的那一刻,刘兰的心情五味杂陈。

一个小时后,刘兰虚弱地走下手术台,在家休息了几天后,又开始忙碌起来。可她做梦也没想到,那个她想放弃的孩子,居然还顽强地在她的体内生长。

可刘兰自己却没有一点感觉,直到5个月后,申强见妻子的肚子越来越大,这才觉得有些不对劲,检查的结果惊得夫妻俩目瞪口呆。

你敢相信吗?明明做过人流,可孩子居然还在。 现如今孩子已经6个月,这下该怎么办才好呢? 这个孩子又是否健康? 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夫妻俩,思来想去,他们决定先确定孩子是否健康再做决定。

可就在刘兰等待检查报告的时候,孩子迫不及待出生了。令夫妻俩揪心的是,这孩子不仅是个早产儿,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这后续的治疗费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来说,无疑就是一个无底洞。现如今,孩子早产还得送到保温箱,夫妻俩的积蓄不仅早已花光,还找亲朋好友借了几万。

申强无奈之下找到医院协商,毕竟此事是因为他们手术失败而起,申强提出要医院赔偿100万。 但医院却表示绝对不可能,他们所能接受的范围最多就是一万。

那么此事站在法律的角度,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1:医院是这样说的。

在他们看来,做手术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意外也是难免的,也是正是如此,手术结束后,他们要求患者再到医院复查,确定是否手术成功。

随后,院方晒出医生跟刘兰的聊天记录,手术结束后,医生还曾多次催促刘兰来医院做复查,但是她本人并没有过来,这才是导致胎胚继续在她肚子里生长。假如她能及时来医院复查,就算是手术失败也可以补救。

另外,后来刘兰发现手术失败,也完全可以把孩子流掉,因为在做手术的时候,她就曾跟医生说过 ,自己不知道怀孕,吃了药担心会导致孩子畸形,这也是她之前做手术的一个原因。

既然明知道孩子可能有问题,发现手术失败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做手术呢?

因此在院方的律师看来,刘兰作为一个成年人,对此事需要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刘兰是这样说的。

她花钱去医院做人流手术,现如今手术失败,医院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为她没有去复查,就将责任赖到她头上,这本来就是医生的失误。

当她发现手术失败,孩子已经成型,这就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做手术之前肯定是知道,孩子是否健康,而在这个过程中,孩子却突然早产,这是她无法预料的事,并非是她的错。

原本,他们夫妻俩并没有想过要这个孩子,现在孩子生下来又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困扰,这个后果就应该由医院承担。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流手术只是很常见的手术,可医生却手术失败,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是医院内部应该调查清楚的事。

3: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决定走司法程序。

医院觉得手术失败是他们的错,但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他们主张赔偿100万金额不认可,一万元以内可以接受,双方诉求相差甚远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3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一般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的等级得由国卫生行政部核实调查清楚后,再确定。

此事目前还在审理过程,结果究竟会如何? 让我们拭目以待。

您们觉得谁的责任更大一些呢?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