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趁丈夫出差,将情人带回家寻欢,不料,丈夫突然杀了个回马枪,将情敌堵在了屋里。情敌为了逃身,让亲哥哥转10万块钱过来,亲哥报警,女子觉得没脸见人,竟然选择跳楼躲避,却不幸身亡。丈夫一怒之下,将情敌告上法院,索赔46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天,李玲刚下班,就接到了丈夫杜海的电话:“老婆,老板安排我临时出差两天,马上就走,你别等我。”
李玲一听,嘴里说着嘱咐的话,心里却乐开了花,她马上给情人孙勇打电话,让他晚上到家里来幽会。
孙勇十分兴奋,虽然两人已经是老情人了,但到她家里去约会,这可是头一回,想想都够刺激的。
天还没黑透,他便兴冲冲地往李玲家里赶。两人一见面,便急不可耐地拥抱在一起亲热。
正准备进入主题时,丈夫杜海竟拿着一根棍子突然冲了进来,他眼睛冒火厉声喝道:“你们这对狗 男女,可算被我给逮着了,看我不打死你们。”
孙勇被吓得差点从床上掉下来,而李玲更是赶紧把自己埋进了被子里。
杜海操起家伙往孙勇身上使劲招呼,打得他抱头鼠窜。李玲反应过来后,赶紧冲过来紧紧抱住杜海说:“别打了,都是我的错,你再打就要出人命了……。”
杜海一听,她竟然还护着奸夫,他更生气了,狠狠抽了妻子一巴掌,两人开始争吵。
为了防止两人逃跑,杜海很聪明地守住了大门,他眼睛冒火,恨不得手撕了此二人。
杜海早就觉得妻子不对劲了,可是又没有证据,怕冤枉了妻子。
他想知道,妻子到底有没有背叛他们的婚姻,于是便设了这个局,早早蹲守在楼下。没想到抓了个现行,而且这人他还认识。
孙勇吓得瑟瑟发抖,李玲见状,知道婚姻是保不住了,她想息事宁人。
于是她对孙勇说:“你赶紧赔偿我老公10万块钱,借财消灾吧。”
可是孙勇的兜比脸都干净,没办法他只好打电话给自己的哥哥:“大哥,我搞了别人的老婆,被堵在屋里了,你赶紧给我转10万块钱过来。 ”
孙勇的大哥本来就不想管弟弟这些破事,可是见他这样说,便怀疑弟弟是遭遇了“仙人跳”,便马上报了警。
警察突然上门,屋里的3人都懵了,特别是李玲,她知道一旦警方介入,她的丑事就会人尽皆知,这以后还怎么做人。
她以为是杜海悄悄报的警,趁警察盘问孙勇的空档,她火冒三丈,将杜海拉进厨房,两人开始吵架。
杜海斥责李梅的不守妇道,李梅谴责杜海的不体贴,两人唇枪舌战,吵着吵着,李梅开始委屈哭泣,情绪崩溃。
突然李玲丢下一句:“以后你把孩子照顾好。”然后快速爬上厨房的窗台,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杜海只是捉奸,从来没有想过会搞出人命,毕竟夫妻一场,他的内心也十分悲痛。办完妻子的后事后,他冷静了下来,他认为妻子的死和孙勇脱不开关系。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孙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46万的死亡赔偿金。
那么在法律上会如何看待此事呢?
1、杜海认为,正是因为孙勇和妻子做了丑事,而孙勇的哥哥又打电话报警 ,才导致妻子精神崩溃跳楼,孙勇的行为和妻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的4大要件为:有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4者必须同时俱备,方可构成侵权。
孙勇辩称,自己和李玲发生婚外情是真,但李玲跳楼时,自己根本不在现场,偷情和跳楼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自己不构成侵权。
2、李玲和孙勇双方均有家庭,却发生婚外情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李玲身为已婚人士,不顾法理道德和他人发生婚外情,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上,这种行为都必须得到谴责。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孙勇明知李玲有家庭,还与之发生婚外关系,有违公序良俗,而李玲是因两人的不当行为被发现后,羞愧而死。因此孙勇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孙勇需赔偿赵海死亡赔偿金16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孙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审法院有了不同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李玲跳楼之时,孙勇并不在现场,而且并未与之发生任何的冲突,她的死亡与孙勇并无直接关系,不构成侵权条件。
李玲当时与杜海发生了激烈争吵,情绪崩溃,在跳楼时杜海没有采取任何劝阻的行为存在过错。
而李玲身为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跳楼所引发的人身伤害后果,是存在可预判性的,但她仍然以身犯险,因此,她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大部份责任。
因此,2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海的所有诉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