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结婚,却住在妻子婚前购买的房子里。每次吵架,妻子就让男子滚。男子很没有安全感。后在堂妹夫的提议下,男子借堂妹的名义买房。六年后,男子将借堂妹和堂弟的首付款还完后,事情又出现了反转。
男子与妻子的感情越来越好,但堂妹夫和堂妹却吵着要离婚。而且堂妹夫还要求分割堂妹名下的房子。男子惊慌失措,赶紧一纸诉状将堂妹两夫妻起诉,要求确认房子是自己的。幸好法官明察秋毫,发现了银行流水的异常,最后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院)
“海东,你怎么就这么糊涂呀?背着我买房呢?”妻子林雯雯气得要哭出来了。
“这还不是当初你每次吵架都叫我滚吗?我没有安全感,所以我就借了我堂妹王丽的名买房。”王海东也很委屈。
“这也怪我,当年就不应该那样对你,现在怎么办?房子还能够要回来吗?”妻子林雯雯道歉后,连忙问房子怎么办。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要从王海东刚刚接了一通电话说起。
就在刚刚,王海东接到了堂妹王丽的电话。
“哥,我丈夫要与我离婚,他打算霸占你那套房子。”堂妹王丽着急的说道。
挂断电话后,王海东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团团转。妻子林雯雯发现后,询问王海东到底出了什么事。
刚开始王海东支支吾吾不想告诉妻子林雯雯实情,因为他们的感情好不容易好转,不想因此再次生分。
可林雯雯打破砂锅问到底,没办法王海东只好将实情如实相告,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说到底,此事的根源还是要从6年前开始说起。那时王海东刚刚与林雯雯结婚。可王海东只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没有多少积蓄,两人住的房子还是林雯雯婚前购买的。
可那时林雯雯心高气傲的,总嫌弃王海东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没有多大本事,经常与王海东发生争吵。
一争吵,林雯雯就没轻没重的,总是出口伤人,让王海东滚。
久而久之,王海东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因为房子是林雯雯婚前购买的,如果以后两人离婚了,那么王海东将无家可归。
这天林雯雯又与王海东发生了争吵,林雯雯又像往常一样让王海东滚。
受了委屈的王海东来到了堂妹王丽家。王丽连忙安慰王海东。
“哥,你可以用王丽的名字买房呀,万一你将来离婚了,也有个归处。”堂妹夫杨林建议道。
说干就干,2013年,王海东看上了在郊区的一套80平的房子,房价值30万元。
可那时王海东拿不出多余的钱,只好问堂妹和堂弟借。堂妹王丽借了5万元,堂弟借了4万元。王海东用借来的9万元支付了这套房子的首付款,不过房子登记在王丽的名下。
之后王海东拼命的加班,多跑出租车,将多赚的钱用来还房贷。为了方便还房贷,堂妹王丽将自己的银行卡给了王海东。
在六年的时间里,王海东不仅每月要还房贷,而且还将借的9万元还完了。
在最近几年,王海东与妻子林雯雯的感情越来越好了。
可风水轮流转,堂妹王丽与她丈夫的感情却走到了终点。
在接到堂妹王丽的电话后,王海东约王丽见面,让王丽补签了一份借名买房的协议。而且王海东还说将要起诉王丽两夫妻。
王丽一一答应了,因为她也不想堂哥王海东的房产被杨林霸占。
随后,王海东一纸诉状,将王丽和杨林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子是自己的。
1、王海东是这样说的:
王海东拿出了自己与王丽签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想以此证明房子就是自己买的,虽然产权登记在王丽的名下。
2、杨林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杨林说,房子登记在王丽的名下,那么就属于王丽的房子。
第二,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杨林说,房子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两人即将离婚,那自己理应分得房产的一半。
第三,民法典第154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杨林说,王海东与王丽签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是在自己即将与王丽离婚时补签的,属于恶意串通,应当无效。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
似乎杨林的证据更确凿,但法官却从银行流水中发现了端倪。
法官从王丽银行卡还房贷的流水中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每月还房贷的时间都固定在晚上11点到凌晨两点之间,而且还贷地点都是在同一家银行网点的ATM机上。
法官经过实地走访,发现这家银行网点离王海东家只有不到500米的距离,而离杨林家却有一个多小时的车程。
这与王海东所说每月都是通过现金存入王丽银行卡还房贷相符合,而且与王海东上夜班开出租车相符合。
法官还发现,在2013年购买房子前两天,王海东堂弟转了4万元给王海东。2016年,王海东转了5万元给王丽。这与王海东所说首付款都是借的相符合。
所以,法院判决房子归王海东所有。杨林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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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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