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75岁老人,卖掉唯一的房子,给儿子治病,承诺给出嫁的女儿31万。可后来,老人还剩下155万,却一分钱都不愿意给女儿。不仅如此,老人还要求失业的女儿,每月给她600块赡养费,不准女儿跟她见面。 这对母女究竟有什么解不开的心结呢?
(案例来源:情感调解室)
弟媳妇一是个外人,你都给她31万。我可是你的亲生女儿,你凭什么要扣掉属于我的那一部分钱?
然而,面对哭得歇斯底里的女儿,母亲曹梅却是一脸冷漠:“我将你养大成人,凭什么还要给你钱?”
母女俩为了这笔31万的卖房款,多次吵得不欢而散,最终闹到了调解室。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曹梅育有一儿一女,原本一家四口并没什么大矛盾。 2000年,曹梅的老伴因病离世,只留下了一套房子。
曹梅一视同仁,将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做了如下安排,她享有房子的一半产权,剩下的一半则再由她跟一双子女平分,也就是说女儿享有这套房子六分之一的产权。
为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一家人就协议的内容还去做了公证。
谁想,2003年曹梅的儿子王小伟突然被确诊为绝症,为了给儿子治病,曹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儿子的病情却依旧不见好转。
于是,曹梅做出惊人之举,决定卖房替儿子治病。毫无疑问,曹梅的这个提议遭到女儿王兰的拒绝,在她看来弟弟的病已成定局,没必要弄得人财两空。
求儿心切的曹梅还是执意要卖房,最终承诺会将卖房款的六分之一给女儿。
曹梅如愿卖掉房子,可惜她的儿子还是走了。那时,曹梅身上还有155万。按照之前的约定,她应该要给女儿31万才对。
可曹梅却突然反悔,理由则是女儿让她寒了心。
此话又该从何说起呢? 原来曹梅埋怨女儿太过冷血,弟弟住院期间,身为亲姐姐的她居然不闻不问,弟弟住院将近半年,她就只去过一趟医院,也没给过任何帮助。
曹梅给女儿打电话,也多次被挂掉。不仅如此,事后王兰还一声不吭搬家,曹梅连女儿究竟住在哪都不知道了。
这可把她气得不轻,更她感到寒心的是,儿子已陷入昏迷,作为姐姐的王兰也不来见弟弟最后一面。
曹梅是怎么也想不通,姐弟俩之前感情一直好好的,为什么王兰会突然变成这样? 让她无语又气愤的是,儿子丧事刚办完,女儿就每天给她打好几个电话,三句不离钱。
这下彻底把曹梅惹火了,因此一分钱都不愿意给这个女儿。另外,曹梅也有自己的顾虑,房子卖掉了,她现在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还是借住在妹妹家。
这么大年纪在外面租房子也不现实,因此,她想再买一套一居室,好歹也是自己的家。将来若是不能动了,再请个保姆,手上那点钱得精打细算才行。
可王兰认为这是两码事,母亲就该履行承诺将31万卖房款给她。
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解决呢
1:王兰是这样说的
她并没有对弟弟不闻不问,而是那段时间她自己身体也不好,每天也得去医院。
有好几次,母亲给她打电话,她在医院挂吊水,另外突然搬家,那是因为原来住的地方房租比较贵,并没有故意躲开弟弟。
在王兰看来,自己是继承父亲留给她的那一部分遗产,母亲没有理由将本该属于她的钱占为己有。况且当初都签了协议,而且还做过公证。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父亲临终前,就说过让她跟弟弟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 曹梅是这样说的
在曹梅的观念里,她跟丈夫将女儿抚养长大成人,就不再欠她什么,娘家的东西给她是情分,不给是本分。女儿就不应该理直气壮去争取。
若不是她寒了自己的心,也不想事情弄得这么绝。
律师给曹梅科普法律常识,她跟女儿签的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就算是闹到法庭上,王兰的主张也会得到支持。
但曹梅可以另外要求女儿给赡养费,这是两码事。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曹梅态度这才缓和很多,但她只愿意给女儿10万,而且还要求王兰每月给600块赡养费,准时打到卡里,不需要见面。
3:最终调解的结果是这样的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王兰觉得母亲只给她10万元太少,而且她失业每个月还要吃药,养活自己都困难,母亲每月有3000退休金,她无力承担每月600元的赡养费。
经过律师的反复劝说,曹梅愿意一次性给女儿15万,女儿每年再支付7200元的赡养费给母亲,钱直接打到卡上,不需要见面。
王兰不想再折腾,同意了这个方案。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家是讲情而不是讲理的地方,亲人之间就应该相互体谅包容。你觉得母亲这样的做法对吗?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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