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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打工妹,抽奖中了一辆价值30万的奔驰车。谁想,老板却突然跳出来,声称这辆车

上海一打工妹,抽奖中了一辆价值30万的奔驰车。谁想,老板却突然跳出来,声称这辆车理应归他所有,后来,打工妹不仅车子没领到,就连老公也因此事进了监狱。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32岁的韩青是上海一家房产中介的前台,这天,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组织了一个晚会,还特意设置了一些抽奖环节。

一等奖则是一辆价值30万的奔驰轿车。韩青也是抱着碰碰运气的心态,参加了抽奖活动,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天上掉下馅饼的好事居然砸在自己头上。

中了一等奖的韩青激动的一个晚上没睡,要知道当时的她月薪才3500块,从没奢望自己哪天能有一辆车。她跟丈夫商量,等车领回来后就卖掉,再凑点钱在上海买一套小房子。

对于这个提议丈夫李伟举双手赞成。

次日,韩青带了一万元到4S店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3天后提车。可意外来得太突然,当韩青去提车时,4S店却突然不让她提车,声称这是主办方的意思。

这可把韩青气得不轻,难道中奖只是一噱头吗? 于是,她立即去找主办方理论,结果那边又说,这并不是他们的意思,而是韩青的老板段强认为,她是代表公司参加这个晚会,因此中奖的这辆车理应归公司所有。

韩青顿时傻眼,明明是自己中了大奖,跟公司有什么关系呢? 然而段强却态度强硬,说韩青只是一个公司前台,怎么可能有资格参加那样的抽奖活动,她是代表公司去参加,所以中奖的车理应归公司,换言之也就应该归他。

转眼一年多过去,双方为了争夺这辆车始终僵持不下。段强多次打电话威胁、恐吓要求韩青放弃这辆车,韩青并不愿意屈服。

这天,韩青的老公实在气不过来,将这个段强揍了一顿,经鉴定鼻子骨折,属于轻伤。段强不仅报警,事后还说要去整容,所有费用都需要韩青承担。

最终,李伟被判刑8个月。中奖本来是好事,结果现在不仅车没领到,还把丈夫给弄进了牢里,韩 青的心情可想而知。

就在她走投无路的时候,段强又主动向她示好,说可以将李伟保释出来,约她见面详谈。当时韩青带着年幼的儿子去跟段强见面,到了约定的地方,却发现还有一群凶神恶煞的男人围在那边,在他们的逼迫和威胁下。

韩青在一份承诺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而这份承诺书的内容则是韩青承认这辆车归公司所有,她放弃。

次日,段强就拿着韩青的这份承诺书,去4S店提车,还要求韩青配合办过户手续。

后来,韩青越想越气愤,将段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返回这辆车。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1:段强的律师强调韩青是一个公司前台,那天其他人在上班没时间,所以老板让她代表公司去参加这个活动。

主办方举行的这是一个答谢活动,是开发商鼓励合作的中介公司,多带顾客购买他们的房子。在活动之前,就将兑奖券给了那些业务员。

而当天韩青就是拿那些兑奖券去抽奖,所以才中了一等奖,是一种职务行为。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物,应该转交委托人。

韩青既然是代表公司,她中奖的财物就理应归公司所有。

2:韩青的律师反驳,韩青虽然是一个公司前台,但也曾带客户看过房子,主办方也给过她4张兑奖券,另外20张也是同事觉得中奖希望渺茫,主动给她。

这些兑奖券在流通过程中,它的所有权和主张权都发生了变化,流通权就该归实际持有人所拥有。

韩青就是用那24张兑奖券进行抽奖,而且还都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大家都默认抽奖是韩青的个人行为,她中奖跟公司无关。

韩青虽然签了那份承诺书,但是在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这样的承诺书韩青有权要求撤销。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认为韩青中奖跟公司无关,这辆车理应归她所有。然而,段强却依旧认为这辆车该归他,二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气人的是,法院判决半年,段强却拒不执行,迟迟没有将奔驰车还给韩青,也没有做出任何赔偿。还悄悄将名下公司的财产都转移,韩青申请强制执行也没用。

相关部门将段强拉入征信黑名单,这天,发现他银行账户上有2万入账,立即冻结转给韩青。像这样见钱眼开的老板,还真是令人大开眼界。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堂堂一个老板跟一个女员工,为了一辆车争来争去,做生意讲究的是格局。花别人的钱能心安理得吗?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聚光创作大赛#
民法典

评论列表

用户14xxx76
用户14xxx76 5
2024-04-10 11:19
这种老板不知廉耻!
雪中陌刀行
雪中陌刀行 2
2024-04-13 06:23
典型的玩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