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白嫖5年!”海南海口,男子发达后,在外面养情人,5年转账159万,为表真心,还给情人签下一张30万的借条。生意失败后,情人提出分手并索要30万借款,男子拒绝,情人将他告上法庭。男子还不起,只能跟妻子坦白,妻子火冒三丈,将情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骆大勇虚弱地躺在病床上,看着两鬓斑白的妻子王梅,正忙前忙后,为自己料理医院的生活起居,自打他住院以来,妻子便一直守在他身边,从来没有睡过一个好觉。
面对妻子的贴心照顾,骆大勇受之有愧,他心里一紧,悲从中来。因为,他心里隐藏着一个天大的秘密。
5年前,骆大勇春风得意,经营着一个公司,赚得盆满钵满,荷包鼓起来后,他飘了。他心里开始厌恶家里这个从来不爱打扮,为一根葱都要跟菜贩子吵上一架的黄脸婆。
于是,他开始留意身边年轻漂亮的女孩,仗着口袋有几个钱,他对自己充满了自信。
果不其然,在一次饭局中,他认识了年轻漂亮的李娟,李娟无论是样貌还是身材,都长在骆大勇的心头上,他当场便沦陷了,他心里暗暗发誓:“一定要把这尤物拿下!”
当打听到李娟是一位单亲妈妈,而且生活上并不宽裕时,骆大勇便借着工作名义,刻意接近。平时对她嘘寒问暖,关怀备至,骆大勇还充当起了临时爸爸,帮她照顾孩子。
逢年过节,骆大勇更是红包、高档礼物一件不少,只要李娟一个眼神,他都全部满足。
起初,李娟对这个比自己大了10几年的男人并不感冒,但经不住他强烈的追求攻势,她最终还是缴械投降了。
两人在一起的5年间,骆大勇为爱投资,且不说平时的现金消费,单单是给李娟的转账就达到了159万元,而对糟糠之妻王梅,他却小气到1个月只给3000元块生活费。
为了表达爱意,骆大勇还签下了一张30万的借条,说是给李娟一份安心。
骆大勇的大气,成功俘虏了李娟,两人甜甜蜜蜜,俨然一对恩爱夫妻般。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他深感自己的男人魅力,被自己深深折服。
他以为这样的日子会一直延续下去。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因为一次重大的决策失误,他的公司破产了。他一朝回到解放前,而他也急火攻心一病不起。
以他目前的经济状况,自然是供养不起李娟,李娟见在他那里再也讨不到好处,便提出分手,并且要求他兑现那张30万的借条。
骆大勇很心寒,他现在兜比脸都干净,他乞求李娟,看在两人好了5年的份上,不要逼他。
可是李娟不管这些,她眼见拿不到钱,就将骆大勇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骆大勇须归还李娟30万元。
李娟不顾骆大勇生病,多次讨要,且对他不管不问,骆大勇心灰意冷,看着为自己鞍前马后的妻子,他终于醒悟了。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骆大勇决定向妻子坦白这一切,让妻子替他要回这些钱。
当王梅知道这一切,她忍不住掩面而泣,她不敢相信,自己和丈夫结发30年,劳心劳力,丈夫竟然在外面养女人。
可是事已至此,她也只能暂时咽下这口气,她决定把李娟告上法院,要回159万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法律是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王梅认为,丈夫背着自己将15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娟,侵犯了她的权益,要求李娟如数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时,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骆大勇在王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赠与李娟159万元,侵犯了王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因此可视为无效赠与行为,李娟应当全部返还。
2、李娟辩称,那159万并不是骆大勇赠与的,而是他刷自己的信用卡还回的钱,还有部份是他做生意的周转金,剩下的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李娟递交的证据显示,骆大勇多次使用李娟的信用卡消费,且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多次在外面吃饭、开房等消费,共计73万余元,但余下的钱李娟无从解释,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骆大勇与李娟的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能被法律所接受,更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另外,骆大勇赠与李娟的大额财物,侵害了王梅作为妻子的财产知情权,属于无效赠与行为。而那张借条,并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借贷,且违反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除了李娟可举证部分财产,法院予以核实,其余的应当全部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李娟需返还王梅86万元。
在判决生效后,王梅无法原谅骆大勇背叛婚姻的行为,提出了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