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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一男子因诈骗罪正在服刑,不料又因为诈骗多名狱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

甘肃酒泉,一男子因诈骗罪正在服刑,不料又因为诈骗多名狱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男子合并执行刑罚六年。网友:销冠到哪里都是销冠。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李某的一生绝大部分时间都在监狱度过,自从2007年,李某因为抢劫罪,盗窃罪和诈骗罪,入狱服刑。

服完刑后,李某出来了,但没过多久,又因为诈骗罪入狱。

2020年12月4日,李某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可是在监狱服刑的李某并不老实,再次又犯了诈骗罪。

李某在分监区担任了生活委员和纪律委员的职务。李某就利用这个职务多次诈骗狱友。

从2023年3月开始,李某就将目标对准了狱友。

李某诈骗的理由是,他有关系,能够调整狱友的劳动岗位,让狱友能够得到轻松的工作。

第一个被骗的人是狱友吴某,吴某非常想要得到李某的照顾,所以趁打亲情电话时,通过传纸条的方式,告诉他的家人,让家人给李某的父亲银行卡转10万元。

李某见吴某这么爽快,又再次要求吴某转6万元,但吴某因为家庭原因,没有再次转账。

李某以同样的原因,骗取了其他狱友的钱财。梁某、董某和肖某三人一共被骗了1.28万元。

然而收了钱的李某并没有满足四名狱友的要求,所以四名狱友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立刻举报。

至此案发,然而被骗的11.28万元却被李某的亲属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四名狱友11.28万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

由于当时李某还正在服刑,剩余2年10个月的刑期,所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

网友说,李某果真是行骗小能手,销冠到哪里都是销冠。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李某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诈骗他人财物达到了3~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如果诈骗他人财物达到了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四名狱友11.2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所以应当追究李某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法院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

2、李某构成累犯吗?需要从重处罚吗?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李某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也没有被赦免,所以他再次犯诈骗罪,不属于累犯。

由于李某不属于累犯,所以不需要从重处罚。

而法院也只判了李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因为诈骗金额超过3万元的,就需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李某诈骗四名狱友11.28万元,只被判处了3年5个月,应当不属于从重处罚。

同时,李某需要将诈骗所得的钱财归还四名受害人。

3、李某需要归还四名受害人的财物。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李某应当将11.28万元归还四名受害人,然而李某的家属却将钱财挥霍一空。所以,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四名受害人想要要回这些钱款,可能是遥遥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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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