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辞职1个月,赖在公司购买的一套130平房子,死活不肯搬走。前老板无奈之下将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腾房。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竟判老板败诉!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当初,我辞职的时候,明明是你向我承诺,会在北京给我买一套1000万的房子, 现在你凭什么让我搬走?
可老板张武却态度坚决:“所有员工辞职,都必须搬离公司准备的宿舍,你也不例外。” 双方就这个问题,多次协商不成,最终闹到了法院。
事情还得从2005年开始说起........
刘林跟张武都来自河南,他们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兄弟! 成年后,张武来到北京创业,成立了一家传媒公司。
刘林名牌大学毕业,考上公务员,被分配到机关单位上班,因他能力出众。短短几年,就被领导提拔为副科级的干部,前途一片光明。
可就在这个时候,张武却多次劝说刘林辞职,希望他能到北京来帮他打理公司。起初,刘林并不愿意。他在单位混得风生水起,不想去冒这个险。
而这边张武不达目的不罢休,开出了非常诱人的条件,他承诺会在北京给刘林买一套价值千万的房子,刘林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也都由他包了。
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刘林开始动摇。但也有一些顾虑,担心被骗,可转念一想。张武去北京创业,当初还是自己的父亲引路,张武也多次说过,刘林的父亲就是他的恩人。
权衡再三后,刘林辞去铁饭碗的工作,跑去北京帮张武打理公司。 入职这11年,刘林兢兢业业,身兼数职,不管什么事都亲力亲为,还给公司扩展了很多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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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他之所以干劲十足,也是因为张武信守承诺。刘林刚到北京,张武就将一套130平米的房子,过户到刘林名下。
不过,装修,家具等这些都是刘林自己负责。
转眼11年过去,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刘林选择功成身退。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刚辞职一个月,张武就以公司的名义,要求他腾房,并且配合办过户手续。
这若换作是你愿意吗?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老板给员工送房子这样的事,纯属是天方夜谭,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
前面提到,刘林没有辞职之前是副科级干部,前途不可估量。要想聘请这样的为自己所用,自然得拿出足够的诚意。
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1: 张武声称房子之所以登记在刘林名下,那是“借名买房”,当年他一次性买了13套,也登记在了其他员工名下。那些人辞职之后,都非常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刘林也不能例外,既然他已经不是公司员工,就不该住在单位的房子,理应搬走。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房子是登记在刘林名下,张武却说是借名买房。谁主张谁举证,要想让法官信服他的说法,张武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可张武却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官认为张武借名买房这个说法不成立。
2:房子究竟是不是赠送,不能光凭嘴上说。法庭上,刘林提供了一段录音,就是张武承诺赠送房子这段话。不仅如此,刘林的两个同事也出庭作证,张武曾多次在他们面前说过,刘林那套房子是送给他的福利房。
在诸多铁证面前,张武的律师又突然改口辩称,这是张武以个人名义承诺,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知道,张武不能代表公司。
刘林反驳张武是公司的一把手,平时公司的大小事都是他在打理,重大决策也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他的话就代表公司。
张武又说他们公司一视同仁,其他登记在员工名下的房子,他们都配合办了过户手续。
可巧的是,别的员工之前都跟公司签了协议,明确注明是借名买房,却唯独刘林没有签这样的协议。
对此,张武解释因为两人亲如兄弟,所以他没有多想。
《合同法》第10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在法律上,张武当年的口头承诺就相当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张武的请求,借名买房不成立,刘林就是房子的主人。
3:张武不服提起上诉
张武提交了购买房子的一些收据合同等,但法官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就是借名买房,因为就算有这些出资购房款的明细,也不排除他跟刘林之间存在赠与,或者是抵债,交换的可能性。
在法院看来,张武之所以承诺赠送房子给刘林,那是为了招揽人才,提出的交换条件。事后,刘林也在其公司工作了11年,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双方的这份口头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张武举证不足,维持原判 。
亲兄弟明算账,凡事白纸黑字写清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对样的判决结果,您还满意吗(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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