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自爱的后果!”浙江杭州,女子醉酒后,打电话找前男友开房,两人发生关系后,前男友离开。不料,第二天女子竟被发现死在了酒店。女子家属将前男友、酒店还有酒友,一并告上法庭,索赔66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零度时评)
赵海正在跟女朋友约会,手机却不断振动,他一看,竟然是1个月前分手的前女友林莉打来的,当着女朋友的面,他深知这电话不能接。
可是没想到,他刚挂断,林莉又不断打过来。多次后,女朋友发现端倪,开始质问他和林莉的关系,他越描越黑,女朋友不依不饶,双方大吵一架,不欢而散。
赵海很郁闷,就一个人跑到酒馆买醉,直到凌晨1点,他再接到了前同事刘丽的电话:“赵海,今天是林莉生日,我们在某KTV,她好像喝多了,一直喊着要见你,我们也搬不动她,要不你帮帮忙,把她送去酒店休息吧?”
赵海很烦,可是念在两人相爱一场份上,他总不能坐视不理吧,于是他打了个车,直奔KTV。
赵海和林莉本是同事,两人在工作中暗生情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搬到一起同居生活。一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赵海搬了出去,并于1个月后辞职。
但不久后,林莉便表现出后悔的意思,经常给赵海发信息,想要挽回这段感情,但赵海已经有了新女友,便没怎么搭理她。
两人虽然分手,但彼此还保留着联系方式,双方的朋友圈都公开可见,赵海知道,今天是林莉的生日,邀请了很多同事庆祝,但他并未得到邀请。
没想到,林莉喝大后竟然公开失态,在KTV大喊着要见赵海,还拼命灌酒,不停打电话给赵海。其他同事见状,觉得没意思,就陆续回家,只剩下女同事刘丽和杜梅两人,留下照顾林莉。
为了让林莉平静下来,刘丽只好打电话给赵海,希望他能出面安抚林莉的情绪。
赵海赶到后,三人共同搀扶着,将林莉送到了酒店,赵海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个房间。
此时的林莉,已经醉得不省人事,她挥挥手,让两个女同事先行离开。之后她竟然一把搂住赵海的脖子,把嘴巴凑了上去,手也开始变得不安分。赵海本身就喝了酒,哪能抵挡住这种诱惑,两人当即就发生了关系。
凌晨5点,赵海想到自己还要出差,见林莉仍在酣睡,便独自回家收拾行李。
直到下午2点30分,酒店发现客人一直没退房,且电话呼叫和敲门都没有反应,于是赶紧报警。
110和120很快就起到了,但不幸的是,林莉早已因为食物倒流,堵塞气管身亡了,她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5mg/100ml。
林莉的家属收到消息后赶来,哭得呼天抢地,认为林莉的死,和酒店、赵海还有两位女同事脱不开关系,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索要96万元死亡赔偿金。
那么,此事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1、林莉的家属认为,事发当晚他们三人明知道林莉喝醉了,却没有尽到安保责任,存在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的构成的4大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大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能构成侵权条件。
两位女同事大喊冤枉,在事发前,林莉组织大家为她庆生,中途不断酗酒,而且不听劝。酒后她们把她送到了酒店,直到林莉让她们先走。因此,她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不构成侵权。
而赵海辩驳,自己并没有跟林莉喝过酒,留下来过夜也是林莉主动的,而且在他离开时,林莉并没有异常,死亡原因为喝酒导致,跟自己没有半毛钱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
2、林莉的家属又提出,酒店作为经营方,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且有如实登记客户信息的义务,而林莉根本没有登记过住宿信息,酒店仍为其提供住宿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根据酒店提供的入住登记记录,酒店方确实只查验了赵海一人的证件,并没有林莉的入住信息,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因素。但酒店认为,林莉的死亡,跟酒店管理不规范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他们不认可林莉家属的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林莉作为活动组织者,在KTV放纵自己喝酒,众人作为活动参与者,并没有对其有灌酒的行为,且好言相劝。在她醉酒后,也将她护送到了酒店,尽到了看护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赵海确实跟林莉有过亲密接触,但没有证据证明,林莉的身亡跟他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林莉的家属所诉酒店的侵权责任,却不能举证,而且酒店方的不规范,并不是造成林莉的死亡的原因,因此酒店侵权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林莉家属的全部诉求。
林莉家属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