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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高校,一招生科副科长被举报,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私生活不检点和聚众淫乱。

河南某高校,一招生科副科长被举报,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私生活不检点和聚众淫乱。高校回应道,已关注到这个举报,已经启动了调查,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高校已经将这名副科长停职了。

(案例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

河南某高校一名招生科副科长被人举报,说他私生活混乱不检点,与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还聚众淫乱。

记者拨打了高校办公室的电话。高校工作人员回应说,已经关注到此事了,并且已经介入调查,已经将招生科副科长停职了,会依法依规处理的。

这名工作人员还补充说,当事人也已经报警了。

这个实名举报很快就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很快成为了热点。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招生科副科长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举报人举报招生科副科长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说明招生科副科长已经结婚了。如果举报人所说的属实,那么这名招生科副科长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果仅仅是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还只是道德范畴,被举报了的招生科副科长最多会受到学校的党纪处分。

但举报人还举报招生科副科长聚众淫乱,那么这就涉嫌犯罪了。

2、招生科副科长聚众淫乱属实的话,是犯罪行为。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举报人举报属实,这名招生科副科长的确有聚众淫乱的行为,那么招生科副科长很可能会触犯刑法。

如果招生科副科长是组织者,那么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这名招生科副科长多次参加,那么也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聚众淫乱的,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这名招生科副科长的确是聚众淫乱,的确是触犯了刑法,那么招生科副科长会被判刑,而且学校也会将其开除。

3、如果招生科副科长犯罪了,学校应当将其开除。

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如果举报人所说属实,招生科副科长涉嫌聚众淫乱,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那么这名招生科副科长会丧失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这名招生科副科长犯了聚众淫乱罪,而法院只判处其拘役或者管制,那么学校很有可能不会将其开除,但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了,那么学校必定会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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