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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95岁老人,去银行取已故老伴名下的30万存款,银行让他证明自己是唯一合

北京朝阳,95岁老人,去银行取已故老伴名下的30万存款,银行让他证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他开公证书。公证处却说他不符合条件,不给办。大爷腿都跑断,也没取出钱来,他一怒之下2次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了!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这天,95岁的王大爷,拄着拐杖由侄子搀扶着,来到银行,打算将自己一辈子的积蓄30万元取出来。

叫号后,王大爷的心情大好,他微笑着把银行卡递给银行工作人员说:“姑娘,麻烦你帮我取5万块钱。”

银行工作人员接过银行卡,2分钟后却说:“大爷,这卡不是您的啊,如果您是代取,就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关的证件。”

王大爷一听,顿时犯难,这卡当初是以老伴的名义办的,而老伴早在两年前就因病去世,如今这证明他根本提供不了。

好心的工作人员见状,善意提醒:“大爷,这样吧,您去公证处开个证明,证明您是大娘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拿着这证明,我们就可以给您取款了。”

没办法,王大爷只好又来到了公证处,可是公证处工作人员却表示爱莫能助,因为他们查到,王大爷曾收养过一个孩子,而这人并没有来到现场。

王大爷解释,这个养子在多年前早已解除了收养关系,他急忙掏出一份解除收养协议。可是公证处并不认可,因为那份协议只是他们私下达成的,他们建议王大爷拿法院的判决书来开公证书。

明明是很简单的事,却被当皮球踢来踢去,王大爷很郁闷,连连摇头说:“早知道这么麻烦,我就不把钱存银行了。”

1964年,王大爷和李大娘结为夫妻,但婚后无子嗣。8年后,他们过继了李大娘娘家的男孩,并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

收养时男孩已经8岁,有了原生家庭的记忆根本养不熟,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1985年,他们因小事再次大吵一架,矛盾升级,养子离开了家随后失联。

6年后养子突然回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签下解除收养协议,从此天各一方互不干扰。

王大爷夫妇平时省吃俭用,而且没有什么生活负担,竟存下了30万元。

李大娘比王大爷小了十多岁,考虑到将来妻子的养老问题,王大爷决定以妻子的名义来存这笔钱。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李大娘竟然先王大爷一步离世,而此时王大爷已经到了93岁的高龄,生活根本无法自理,过得十分潦草。

王大爷的侄子见状,主动接他过去共同生活,并且对他无微不至,他十分感动。

为表谢意,王大爷拿出银行卡,让侄子去取些钱出来当生活费。可是王大爷记错了密码,侄子连输三次后卡被彻底锁死,只能去柜台取现。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王大爷虽然生气,但也只能拿着相关的原件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和养子的收养关系。由于事实清楚,法院很快便判决老人和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可当老人拿着判决书再次来到公证处,却又被要求提供相关原件,可原件早交到法院去了,老人根本无法提供。

如果要拿到原件,就必须拖着95岁的身子,多次颠簸到原单位开证明,显然这并不现实。

拿不到公证书就取不到钱,自己的晚年就没有保障,王大爷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给钱。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大爷认为,法院已向自己下达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书,而自己也没有生育子女,是李大娘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应该按判决书确实该事实,为他履行取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据此可知,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书的证明力,应大于其他书证,而王大爷手中的法院判决书,明显是有足够的说服力的。

2、银行辩驳: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仅确认了王大爷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王大爷是李大娘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王大爷无法取款的原因,是因为他无法提供公证书所致,因此银行认为,自己在操作上并无过错。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如自然人死亡,没有立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王大爷的30万存款,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大爷依法占有50%,也就是15万,其余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而本案的焦点是,王大爷的唯一继承人身份的确认,根据王大爷所在村委的证人证言,以及法院下达的解除收养协议的判决书,可确定王大爷为李大娘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法院判决:责令银行限期内支付王大爷的30万存款及利息。

无规矩不成方圆!但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只有学会灵活变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办事,才会受到人民的拥戴!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