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那么风流,我拍有错吗?”重庆,在地铁车厢上,一男子开着闪光灯偷拍女生。被女生发现后,男子不承认。后来在地铁安保员的介入下,检查男子的手机,果然有被偷拍的女生的照片。男子被迫删除,但很不服的说道,女子穿的那么风流,拍拍不是很正常的嘛。可被偷拍的女孩很生气,但男子委屈的说道,我已经删了照片,你还想怎样?
(案例来源:黄金三十分)
重庆的天气很热,胡小丽穿着很清凉。在地铁站的车厢上,胡小丽突然发现对面一名中年男子正开着闪光灯,对着自己。
警觉的胡小丽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偷拍了,于是勇敢的走到男子面前,要求男子拿出手机查看。
但这名中年男子蛮不讲理,断然拒绝。
胡小丽向地铁安保人员求助。在地铁安保人员的介入下,男子只好将手机交给地铁安保人员查看。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男子手机里有大量胡小丽的照片。
面对铁一般的事实,这名中年男子只好承认自己拍了。迫于无奈,这名中年男子将胡小丽的照片删除了。
拍完照片后的中年男子想要离开,此时受害者胡小丽不干了,要求中年男子赔礼道歉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下可彻底惹怒了中年男子。中年男子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愤怒地指责胡小丽,说道,她那么风流,我拍不应该吗?
听到对方狡辩,胡小丽气的说不出话,过了好一会儿,胡小丽才回怼道,我穿的热就应该被拍吗?
看到胡小丽咄咄逼人,这名中年男子改变了策略,委屈的说道,我已经将你的照片删除了,你还想怎样?难道不能放过我吗?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中年男子偷拍胡小丽,侵犯了胡小丽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胡小丽作为公民,她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名中年男子未经胡小丽的同意,偷拍胡小丽,侵犯了胡小丽的隐私和肖像。
谁知道这名中年男子会将胡小丽的图片,拿来干什么呢?要是拿来欣赏,那也不妥当。
要是这名中年男子将胡小丽的图片传播散发造谣,那就会对胡小丽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
2、胡小丽有权要求偷拍男子将图片删除。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胡小丽被人偷拍,她的人格权受到了很大的侵害。作为受害者,胡小丽可以要求偷拍男子停止偷拍,删除照片,并且向自己赔礼道歉。
但偷拍的中年男子仅仅只是删除了照片,不愿意向胡小丽赔礼道歉,而且还强词夺理,恶语相向。
这名偷拍的中年男子以为删除了照片就没事了吗?他这种偷拍行为,还需要受到治安处罚。
3、中年男子偷拍他人,违法,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这名中年男子偷拍胡小丽,那么需要对这名中年男子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既然这名中年男子被抓了,还不肯认错,那么胡小丽就应当勇敢的报警,让警方对他进行处罚,看他以后还敢不敢偷拍,还敢不敢嚣张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