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河北承德,男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好几年,都没见过隔壁邻居,他不以为然。谁料,他无间意听说,隔壁的房子竟然是用来做骨灰房的,他很害怕,要求业主将房子恢复原貌。业主不愿意,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让人太意外了!
(来源:普法栏目)
这天,王大勇吃过晚饭后在小区楼下散步,同一小区的邻居李林快步赶到他旁边,神情古怪地说:“老王,你最近还好吧?跟那样的做邻居,你晚上不害怕吗?”
王大勇觉得很奇怪,自家房子南北通透,住得可舒服了,当初可是楼王,自己还是通过朋友才买到的。为了这套房子,自己可是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借了别人几万块钱呢。
这套一梯两户的房子,就自家住着,旁边那位业主,还没有入住,双方连照面都没打过。
如今老李这番摸不着头脑的话,让他觉得很奇怪,老王说 :“我那层就我家入住了啊,老李你这话从何说起啊?”
老李一听,脸色瞬间变得不好,他随便找了个理由,匆匆忙忙走了,还颇有深意地回头看了老王一眼,老王更加疑惑了。
回到家,他越想越不对劲,再次联系老李,起初老李不愿意多说,经不住他的软磨硬泡,终于开口了。
老李是这样说的:
在前不久,有个小偷来到小区内踩点,想进来偷东西。经过多番观察,他发现了一户独特的人家,那户人家好像不用交电费一样,房间里的灯24小时都亮着,从来没有关过,他以逻辑判断,这户人家必定是没住人的。
这引起了小偷的注意,而且这小偷的想象力很丰富,他想到了某电视剧上贪 官用灯光24小时晒钱的情节,小偷立马眼神大放异彩,认为自己发财的机会马上就要来了。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小偷行动了,他轻手轻脚撬开大门,刚走进客厅,抬眼一看,顿时吓了个半死。只见客厅的墙上壁柜里,摆放了一长排的骨灰盒,而且每个骨灰盒都对应放着一张黑白遗像。
在小偷抬眼那一刻,他仿佛看到那一张张遗像里的“人”,正在微笑注视着他,他吓得瘫软在地,连滚带爬逃了出去,大病了两天。
病好后他在业内放话,让同行将该户列为黑名单。同行听闻觉得既好笑又恐怖,这事就这样流传了出去,慢慢传到了小区邻居的耳朵里。
老李也正是听到传言,由于小偷放出来的信息精确到户,他知道就是老王的隔壁邻居家。
他以为老王也知道这事,佩服他胆大心大,这才去跟他问了一嘴,于是便有了开头那一幕。
老王自从知道了此事,惊得一身冷汗,吃不香睡不着,每天感觉浑身不自在,甚至不愿意回家。
这样下去如何是好?老王思来想去,决定找邻居解决问题。
他在物业那里拿到电话,得知对方林海是一名炒房客,买这房子从来就没打算住,买来的用途就是用来当骨灰房的。
老王一听,这还了得!自己一家子可是大活人,天天跟“他们”住一起,这还怎么活?
他跟林海沟通,希望他可以将那些骨灰盒移走,不料遭到了林海的拒绝,他说:“房子是我买的,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你管不着!”
这可把老王给气坏了,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后,老王一纸状况将林海告上法庭,要求他将骨灰盒移走。
那么,在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呢?
1、老王认为,活人和死者是不能混居的,而且商品房的用途本来就是供活人居住的,林海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终止侵害,恢复房屋原貌。
开发商、销售方在销售房产时,应当向购买人如实陈述房屋规划用途,对于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如果当作骨灰房来出售,就违反了其规划用途,属于违法销售。
而商品房的用途,也应当遵循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物业管理规定,如果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有写明不可用于作骨灰房,而业主违反相关规定,存放了骨灰,那么业主或邻居有权要求恢复房屋原貌。
如果合同未写明,业主仅将房屋作为自己亲属骨灰存放,且其祭拜活动,并没有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则不构成违法。
构成侵权的4大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要确认侵权责任,4大要件缺一不可。
从林海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可知,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用于存放亲人骨灰盒,而且他类似于清明节等特殊祭祀节日,并没有影响到老王一家的正常生活作息,因此不构成侵权。
2、如何看待小区内商品房存放骨灰盒呢?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小区商品房内存在骨灰盒,在法律上并不违法,但在大众传统观念里,这种做法是令人难以接受的,而且会造成周边群众心理恐慌,不利于正常生活开展,有违公序良俗。
甚至,这种行为还会引发邻里纠纷,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不建议在商品房内存放骨灰盒。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林海和王大勇所提供的商品房买房合同来看,并没有约定该商品房不能用作骨灰房。虽然这种做法有违公序良俗,但却并不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大勇的全部诉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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