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某小区门口,五名未成年人围殴一名22岁的男子。5名未成年人追打男子,用脚踹,用砖头砸,甚至用刀砍,还口出狂言的说道,你什么都不是。22岁的男子被打的落荒而逃。男子胳膊缝了2针,脑袋缝了7针。但因为5人均未满16岁,没有对他们执行行政拘留,而且他们的父母也不出面赔偿和道歉。
(案例来源:二三里资讯)
22岁的乔先生回家后发现,弟弟正在偷偷抹眼泪,急忙询问是何事?
“哥,我在学校被欺负了。”弟弟看到大哥乔先生立刻痛哭。
原来弟弟正在读初中,但是弟弟在学校有一个同学经常欺负弟弟,而且这名同学还扬言说,要找外校的社会人士暴揍自己。
弟弟很害怕,所以就偷偷的抹眼泪。
“别哭了,不用怕,有哥哥在呢,我帮你摆平此事。”乔先生信心满满的安慰道。
22岁的乔先生心想道,初中生也就十几岁而已,这样的小孩子发生矛盾,自己完全可以摆平。
然而乔先生想错了,正是这一单纯的想法导致乔先生受了大伤。
案发当天,乔先生按照约定,来到了弟弟与他同学约定的地方见面,不料对方竟然来了五人。
乔先生本想与他们好好的谈一谈,可是对方却气势汹汹,有的人拿了砖头,有的人拿了砍刀。乔先生见大事不妙,急忙逃跑。
乔先生在前面跑,5个人在后面追。5个未成年人用脚踹乔先生,还用砖头砸乔先生的头,而且还用砍刀砍乔先生。
正所谓,寡不敌众。乔先生挂了彩,胳膊缝了两针,脑袋缝了七针。
事后乔先生报警,5名未成年人到案。
警方对其中4名14~16岁的学生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但根据规定,他们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而还有一名学生未满14周岁,没有对他进行处罚。
乔先生的医药费都是自己出的,乔先生感到很无奈,因为这5名学生的家长没有出面,也没有道歉,更没有赔偿。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五名未成年人围殴乔先生,需要对其拘留和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名未成年人围殴乔先生,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对其处以10~15日的拘留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但是因为5名未成年人有年龄作为他们的挡箭牌,虽然对他们进行了处罚,但实际并不能执行。
2、5名未成年人并没有实际执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其中4名未成年人处于14~16周岁,要对他们打人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4名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会留下案底。
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不对他进行处罚,但责令他的父母对他严加管教,不会留下案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虽然4名未成年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和罚款,但是他们年龄为14-16周岁,所以不会对他们执行行政拘留,但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
如果要是乔先生经过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以上,可以追究这5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吗?
3、可以追究5名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为他们5名未成年人都未满16周岁,就算乔先生经过伤情鉴定,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但也不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除非乔先生的伤情达到了重伤,可根据媒体的报道,乔先生仅仅只是胳膊缝了2针,脑袋缝了7针,远远达不到重伤的标准,所以这5名未成年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4、乔先生可以要求他们的监护人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5名未成年人打伤了乔先生,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这5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愿意出面赔礼道歉,也不愿意赔偿医药费,那么乔先生可以起诉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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