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两个小偷在某个村子偷狗时被村民给发现了,村民就追赶小偷,想把他们抓住,

故人军情观 2024-04-04 14:56:58

广西玉林,两个小偷在某个村子偷狗时被村民给发现了,村民就追赶小偷,想把他们抓住,交给警方,小偷驾车逃跑,可是在逃跑的过程中发生了车祸,小偷一死一伤。

广西玉林在上世纪90年代,在全国首创了狗肉节,经过20多年的发展,硬生生的把吃狗肉打造成了盛大的节日,每年一次,而且是一次比一次热闹。

但是热闹归热闹,养狗收狗的行当也很繁荣,不过还催生了一个罪恶的行当,那就是偷狗。

事发当天,两名小偷,鬼鬼祟祟的驾驶着一辆轿车,来回在附近几个村子里转悠,伺机寻找符合的家养狗,然后用携带的毒针毒杀狗后,快速逃离现场。

这两个小偷的在毒杀了好几条狗之后,被村民发现了,村民召集乡亲们一起追赶。小偷看见自己被发现了,就赶紧开车逃离,没想到在逃跑途中,发生了车祸。

当村民赶到后,发现掉进路旁稻田中的汽车后部严重变形,车门都已经打开了,后备箱内和后排座椅上都是他们今天毒杀的狗。一个小偷躺在稻田里,呼吸急促。

据村民表示,小偷的车子掉到稻田里以后,是他们自己打开的车门,而且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他们当时还是清醒的。可是其中一人在急救车到之前已经不行了。另外一人被送走医治。

从网络上的视频来看,车子虽然掉落入了稻田,但是掉落的高度不高,车子也没有撞上坚硬物,车头并无明显损伤,造成碰伤甚至骨折都有可能,不应该造成人员死亡的啊?

随后经诊断,两名男子均系氰化钠中毒,其中一人在现场已经去世,另一人正在就医。

原来是小偷在被发现偷狗的行为后,慌忙之中没有将用来毒杀狗的氰化钠放置好,导致氰化钠泄露,二人被毒晕了,才导致车辆失控掉入稻田中。

这就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现实版,现世报!年纪轻轻的,干什么不好,非得盗窃,而且是用毒针毒杀狗,最终自食了恶果,实在是非常讽刺。

有网友调侃说,这下小偷的家属们是不是又要上演向追赶的村民索要赔偿的老戏码了,我们家男人偷狗管你村民啥事,你非得追他,如果不是你追他,他就不会慌里慌张的导致毒物泄露,就不会开车逃跑,更不会出车祸死于非命!

网友回应说,是他们行鸡鸣狗盗之事,自作孽死了,还想讹诈别人,还是省省力气吧,打官司他们是赢不了的!

··`· 1、小偷的行为应该怎么评价?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盗窃罪即使数额犯,也是情节犯、行为犯。

所以说,即使盗窃的金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1000元的追诉标准,只要盗窃的次数达到刑法规定的次数,也是构成盗窃罪的。

本案中,两名男子的盗窃金额是需要根据当时发现的偷的狗的价值来看的,如果经过评估没有达到1000元的追诉标准,那就看他们盗窃次数有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两年三次盗窃行为的要求。

这个次数判断其实并不难,就看他车里的狗的数量就行了,如果车里偷的狗达到了3只以上,而且这3只以上的狗是从三家及以上村民家里偷得,那就满足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刑事立案要求,也就是他们成立盗窃罪。 《刑事诉讼法》第1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中,两个小偷,一人已经死亡了,另外一人因为中毒重伤后在医院救治,那个死亡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另外一个等他痊愈出院后,还是要以盗窃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的。 2、回复网友的问题,追赶小偷的村民们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按照《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财物,但是现场发现并通过追赶可以追回财物的,可是视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所以,本案中,村民发现小偷,对其进行追赶,符合财产性犯罪正在进行中,对其追赶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即便最后发现并不是因为中毒而死,而是因为车祸本身致死致伤,因村民防卫的手段并未超过必要限度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从《民法典》侵权责任上来说,如果村民要承担责任,那就要村民具有过错,是过错的导致了小偷的死亡和受伤。

很明显,村民发现小偷偷狗,为了防止财物受损,对其追赶的行为并不具有过错,而且小偷死亡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剧毒物质的泄露和他们自己驾驶失控,与村民追赶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村民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如果有人去广西玉林参加狗肉节,那就要请各位一定要小心,因为看似美味的狗肉,说不定就是被毒杀的狗,你说你吃下去会怎么样?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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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大恐怖

大恐怖

8
2024-04-05 19:23

天理循环,报应不爽。

YM

YM

3
2024-04-04 19:30

该死

故人军情观

故人军情观

当我们真正热爱这世界时,我们才真正生活在这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