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5岁女子,嫌丈夫没情趣执意离婚。后来,她选择去寺庙当尼姑,上有八旬老母,下有18岁女儿,女子竟将卖房款588万,全部捐给社会,没给读高中的女儿留下一分钱。3年后,女子后悔想还俗,结果悲剧了。网友:她活该!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这天,一个女尼姑哭得泣不成声,紧紧拉住一名女记者的手。说道:“求求你帮帮我吧!我真的很想念我的女儿,可是她不愿意见我!”
然而,不管记者如何劝说。女儿李芯蕾态度异常坚决:在我心里,我的母亲早已经死了。”
那么这对母女之间究竟有什么解不开的心结呢?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
这天,王冬梅突然冷不丁地对丈夫说:“我们离婚吧!我受够了你这种闷葫芦的性格。”
丈夫李强冷冷地看了王冬梅一眼:“咱们都老夫老妻了,你还瞎折腾什么呢?” 可不管李强如何劝说,王冬梅就是执意要离婚。
李强只能无奈答应,为了让王冬梅晚年无忧,分割夫妻财产时,李强将价值588万的房子留给前妻,他只分到50万存款。
可谁承想,王冬梅离婚没多久,又玩起了新花样。她觉得自己的人生好失败,人到中年连个能说真心话的好闺蜜都没有,倍感孤独的她,无意中接触到佛教。
她觉得只有静心打坐的时候,自己的身心才能平和。若是能够远离尘世,皈依佛门那该有多么自在。
当她将这个疯狂的想法,告诉自己的父母以及女儿时,毫无疑问遭到强烈反对。
可王冬梅却一意孤行,人各有志,她要看破红尘谁也阻拦不了。
王冬梅却做了一件极其奇葩又自私的事,她竟直接将前夫留给她的房子卖了,然后将卖房款588万全部裸捐。你敢相信吗?她居然不给还在念高中的女儿留下一分钱,也不给年迈的父母留点赡养费。
她想当大善人,那是她的自由,可好歹也要为自己的家人考虑一下吧!
那时的王冬梅或许认为,只要自己出家当了尼姑,尘世间的一切都不再跟她有任何关系,她要绝情绝恨,心如止水。
王冬梅如愿进寺庙当了尼姑,起初每日清灯古佛相伴,她感到前所未有的宁静。可粗茶淡饭的日子过久了,又怀念起人间美味。
每天在寺庙过那种千篇一律的生活,王冬梅很快又开始厌烦了。寂寞,苦闷的她这时才想起自己的女儿,才知道她是一个母亲。
在寺庙苦撑了三年后,王冬梅实在熬不下去了。这天,她突然还俗回到老家,因为她将房子卖掉,现在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
四处打听总算是找到女儿的下落,可令她万万没想到,女儿居然不愿搭理自己。无论王冬梅如声泪俱下请求女儿原谅,女儿始终没办法原谅这个自私的母亲。
王冬梅有所不知的是,这三年来女儿受了多少委屈,父亲离异没多久就再婚了,根本无暇顾及这个女儿。
李芯蕾不想伸手向父亲要钱,看继母的脸色。只能靠自己勤工俭学赚取生活费,原本她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却因为这个任性的母亲,变成了一个“孤儿”。
李芯蕾不肯原谅母亲,她的心情我想大部分人都能理解,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 房子登记在王冬梅名下,这是她的个人财产,她将588万的卖房款捐给社会,从法律程面上来看,她这样的做法并无不妥。
《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人到中年的王冬梅, 不仅有八旬父母需要赡养,还有正在念高中的女儿需要她提供学费,生活费等.......可王冬梅却丝毫没有顾及女儿的处境和感受,竟将这么多钱都捐给别人。
做公益是好事,值得表扬!可如果置自己亲人的死活于不顾,那就是自私冷血无情。
所以说,王冬梅将房款裸捐合法但不合情。
2:王冬梅出家这三年,对年迈的父母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点赡养义务。没给还在上学的女儿,提供任何帮助。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上规定,不管你是谁,不管是什么身份,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事实上,佛教教义中也明确强调,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修行的一部分。
《梵网经》中提到“孝顺父母师僧三宝”,不仅如此《大智度论》中也提到“孝顺父母者,名为报恩”。
所以即便是出家,也要赡养父母,抚养子女。
3:《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人生在世,不能只为自己而活。每个人都有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去逃避,王冬梅看破红尘想当尼姑无可厚非,但至少要让女儿和父母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就连弘一法师当年遁入空门,也提前把妻儿的生活安排得妥妥当当。王冬梅明明有这个条件,却让女儿陷入困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