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见鬼!”河南新乡,女子的丈夫在2年前去世,她却接到银行电话,说丈夫在1个月前,在银行贷款5万。女子懵了,她拒绝还钱,竟被银行告上法庭,警方出动,竟然牵出离奇案中案!
(来源:律师说法)
豆大妈正在收庄稼,却接到一个电话:“喂,是豆女士吗?您的丈夫戴先生,在我们银行借了5万块钱,已经超过还款期了,现在我们找不到他,请你们处理一下。”
豆大妈一听,忍不住哈哈大笑:“他是在天地银行借的吗?你骗人也得专业一点嘛!”说罢,她就把电话挂断了。
没想到,这种电话接二连三,把豆大妈烦得不行,她干脆把电话拉黑了,她根本没当回事。
万万没想到,不久后,豆大妈竟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这下她不淡定了,事关重大,她跟儿女们一商量,马上赶到银行一探究竟。
银行理直气壮地拿出一份贷款合同书,并且解释:“戴大爷并不是实际贷款人,但他是担保人,我们找不到贷款人,只能找他要钱。”银行的资料很齐全,看似天衣无缝。
豆大妈凑过去一看,那份贷款书是在1个月前签下的,而担保人一栏,赫然签着丈夫的大名。
显然,戴大爷都走了两年了,是不可能签下这份贷款书的。
豆大妈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我老伴在两年前已经走了,这贷款合同,绝对不可能是他签的,你们肯定搞错了。”对于豆大妈的话,银行工作人员认为那是她的一面之词,根本不可信。
豆大妈没办法,只好回村里给老伴开了一份死亡证明,又带着火化证,递给银行工作人员查看。
银行看完这些证件后也懵了,事关重大,他们商量后马上报警!
警方迅速出动,着手调查此事,发现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虽然是失联状态,但其身份信息却是真实的,而且此人和戴大爷还是一个村的。
警方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了借款人,但戏剧的一幕出现了。
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竟然是一个小学都没毕业,而且几乎没有出过远门的农民。
当看到警察时,那位“借款人”吓了一大跳,当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他大呼冤枉,声称自己老实了一辈子,虽然不富有,但从来没有跟银行借过一分钱。
警方调查后排除了他的嫌疑,并将眼光瞄准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从贷款办理程序入手,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李明。
经查明,李明利用职务之便,竟然和贷款公司串通,假冒他人身份信息,伪造他人签名,成功从银行骗取了5万元贷款,然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
真相大白后,李明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银行也为自己的管理不善,向豆大妈赔礼道歉,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豆大妈的起诉。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李明冒充他人签字,非法牟利5万元,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判处3-7年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诈骗的数额不同,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李明与外人串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签名,伪造贷款合同,成功骗取银行贷款5万元,,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应当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
2、 豆大妈的丈夫已经去世,被冒签的贷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民法典》第154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戴大爷已去世2年,死亡时间早于贷款时间,并且这份合同为银行工作人员跟人串通凭空捏造的,因此这份贷款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借款人失联,担保人有义务替借款人还钱吗?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据此可知,在贷款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失联,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
所以若贷款合同成立,且戴大爷是在具有行为能力时,自愿知情的情况下签下合同,那么他则须履行还款义务。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李明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伪造贷款合同,为自己牟利。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每个人在面对诱惑时,都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做出令自己悔恨终身的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春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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