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四川内江,70岁老太太,见到一群乱飞的马蜂,吓得拔腿就跑,最终被马蜂蛰伤不治身亡。事后,当家属得知,是2个男人捅了马蜂窝,悲痛之余将他们告上法院,向2名男子索要26万赔偿款。 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感到诧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一个现实版“捅马蜂窝”的故事,相信看完这个案例,你会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
事情的起因,黄伟和唐明这对形影不离的好兄弟,嫌上班太累没自由,又没有经济实力自己创业。
这天,两人得知野蜂蜜营养价值高,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他们灵机一动,买来防护服,杀虫剂等各种装备,准备去乡下找些野蜂窝。
他们信心满满地出发,找了几个小时,总算在一棵大树上,发现了一个马蜂窝。
黄伟小心翼翼地爬到树上,顺利将马蜂窝占为己有,那些突然找不到家的小马蜂们,急得在树上嗡嗡作响,严重抗议黄伟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附近的村民见到那些乱飞乱撞的马蜂,都识趣地绕道而行。
第二天,那些无家可归的马蜂还在大树旁转圈圈。而此时,70岁的李老太赶集回来,看到那些头顶乱飞的马蜂,她下意识拔腿就跑,可她哪里跑得过天上飞的马蜂,连着被蛰了好几下。
没过多久,被蛰伤的地方就红肿起来。
可李老太并没太在意,回家后还去田里干农活。到了晚上,李老太的伤口突然红肿了很多,而且身体也出现不适的症状,家属急忙将她送去医院。
谁也没想到,原本身体硬朗的李老太,当晚8点26分因抢救无效去世,而导致李老太死亡的原因就是蜂蛰伤。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家属悲痛万分。
家属很是纳闷,为什么老太太会被马蜂给咬了。经过一番打听,这才知道是有人故意捅了马蜂窝,于是他们立即报警。
事后,警方将黄伟、唐明伟唤到警局,了解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后,当地警方觉得两人不构成犯罪,因此并未作刑事立案。
在李老太家属看来,若不是他们两人捅了马蜂窝,他们的母亲就不会因此离世,因此,两人必须要负一定的责任,通俗一点就是赔点钱慰藉一下他们受伤的小心灵。
黄伟二人自知理亏,认错态度也不错,表示愿意适当地赔偿一点。可双方因为赔偿金额悬殊太大,多次协商无果。
最终李老太的家属一气之下,将黄伟唐明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26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这件事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1:家属认为,黄伟唐明两人故意摘取马蜂窝,导致那些马蜂无家可归,乱飞乱撞蛰伤了李老太,让她因此丧命。
因此,二人的这种荒唐行为,跟李老太的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他们应该承担李老太死亡的民事侵权责任。
这26万赔偿款,包括李老太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抚恤金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除了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情况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这4个条件,缺一不可。
A:行为人存在过错
B:存在损害后果
C:行为人的过错 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D: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回到本案中,黄伟唐明二人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应当承担李老太相应的民事责任。
2:黄伟唐明表示不服,在他们看来李老太死于“蜂蛰伤”不假,但在农村,马蜂到处都是,谁也不能肯定,蛰伤李老太的马蜂,就是树上那些。
既然不能证明,那凭什么就认定此事跟他们有关呢?
如此看来,黄伟两人说得也挺有道理,凡事都要讲证据,究竟是哪只马蜂犯了错呢?
这可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对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也就是说大家明知道真相是什么,但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而这时法官就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这个原则,以此来认定。
因此,法官觉得,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哪只马蜂蛰伤了老人,但可以推断就是大树上那些。
所以黄伟唐明二人,应当承担李老太相庆的民事侵权责任。
3:那么法院最后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法官觉得此事李老太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作为一个成年人,她对马蜂蛰人,缺乏足够的警惕性,正常情况下应该绕道而行,或者是蹲在地上不动。
被蛰伤以后,李老太也没有及时就医,而是等毒发以后才去医院,假如她能够第一时间去医院,也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因此,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为自己的死负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黄伟、唐明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3万。二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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