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在结婚前一天发生车祸,导致瘫痪,未婚夫知道后,竟然提出分手,并要求女子将彩礼及共同开销返还。女子大怒,向未婚夫索要青春损失费,未婚夫一怒之下将女子给告了,法院这样判!
(来源:律师看法)
“静,我们分手吧!”王军心虚地看了刘静一眼,然后低下头,假装喝水。
刘静的心抽了一下,虽然她想过很多种可能性,但心里还是抱着一丝侥幸,结果还是失望了。
她不想强人所难,同意了王军的分手请求,嘴里说着祝福的话,眼泪却不争气地顺着鼻尖滑落,对于这段感情,她心里纵然万般不舍,那又如何?
刘静长得清纯漂亮,在学校一直是校花级人物,追求者众多,但她洁身自好,坚定地等待着真命天子出现。
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她和高大帅气的王军一见钟情,两人当即交换了联系方式,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王军家境优渥,为博得美人欢心,他不但每天嘘寒问暖,还出手大方,大牌包包、化妆品送不停。
刘静心里窃喜,庆幸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贴心,家庭条件又好的男人。
双方的恋情得到了父母的认可,仅仅半年,两人就按当地习俗订了婚。王军支付了18万彩礼和3金后,两人商定好了去领取结婚证的日子。
眼看好事将近,刘静将自己毫无保留地交给了男人王军,对未来充满了期待!
天有不测风云,在领结婚证的前一天,刘静开车外出,没想到竟发生了车祸,当场昏迷。
在悲剧发生后,王军哭得肝肠寸断,在医院衣不解带地照顾刘静,他发誓非她不娶,让刘家人十分感动。
可是当他从医生口中得知,刘静因为车祸神经受损,可能一辈子都要在轮椅上度过时,他犹豫了。
作为家中的独生子,刘家人表示了十分的拒绝,他们坚决不肯再接受刘静,同时不断给王军施压,让他跟刘静撇清关系。
王军本来不肯,可是一想到将来的妻子不能行走,并且要面对许多未知的困难时,他的内心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理智占了上风,他决定摊牌。
在刘静出院后,他将她约了出来,正式提出分手,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强扭的瓜不甜,刘静深知以现在自己的状况,王军悔婚也情有可愿,她不愿强人所难,正打算离开。
王军叫住她,结结巴巴地说:“静,如今我们已经分手了,那些彩礼和花的钱,你能不能还给我?”
刘静愣了一下,随即笑着摇摇头,接过王军手上的账单,这一看把她彻底激怒了。
王军不但将彩礼钱18万写上,还有他在她住院期间代垫的3.2万元医药费,以及两人在一起的花销,小到连一杯奶茶钱都统计上了。
刘静瞬间看透了这个薄情寡义的男人,将账单扔到王军脸上,说了一句:“这钱我一分也不会还,我跟你在一起,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我都付出了不少,我们两清了。”
王军懵了,没想到一向温婉听话的刘静,竟然如此硬气。他又提出:“这样吧,念在我们相爱一场,你只要把彩礼和医药费还给我就行,其它的就当是我给你的补偿吧。”
刘静冷笑,转身就走,两人多次协商无果,王军被激怒一气之下将刘静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8万彩礼、3金及3.2万元医药费。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王军要求返还彩礼、3金及医药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彩礼的给付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彩礼是一种有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姻无法达成,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王军向刘静提出分手,两人无法结成夫妻已成事实,彩礼赠与前提条件自动失效,因此王军主张退还彩礼,应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在本案中,他们虽然已订婚,但在法律上,仍属恋爱关系,因此王军没有为她承担医药费的义务。
所以,王军索要医药费的行为,在道德上,我们并不支持,但在法律上,他并不构成违法。
2、刘静提出,两人在恋爱期间,双方发生了关系,王军应支付青春损失费,另外,恋爱期间她也有经济付出,相者相抵,所以她不需要还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举证不力的,自行承担产生的不利后果。
在法律上对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也不会被法律所支持,男女双方恋爱,在情感上应该是平等付出,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另外,刘静提到的经济付出,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她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举证,但刘静拿不出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3、最终,法院判决:刘静需返还王军,彩礼18万元,医药费3.2万元,还有订婚时赠与的3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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