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师太难了!”贵州遵义,男老师用教鞭,惩戒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家长知道后,火冒三丈,要求开除男老师,被学校拒绝后,马上报警。男老师被公安机关做出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他不服气,向法院申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了!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行初193号)
这天,小学生赵明一放学,就一头扎进了母亲的怀着,哭着说:“妈,我明天不去上学了,韩老师打我!”
赵明的母亲王丽一听,觉得不太可信,因为韩老师是优秀老师,在学校里的口碑很好,而且在教学上,一直十分认真负责,得到了老师和家长们的一致认可。
可是看孩子哭得如此伤心,也不像在说谎,王丽把儿子搂在怀里,轻声安慰:“老师严格点也是为你好,你可不能瞎说啊!”
赵明见母亲不信,一把拉开衣服,背上果然有疑似教鞭打过的伤痕,看着儿子背上一条条的红印,王丽怒不可遏,孩子自打生下来,自己都舍不得动一个手指头,却在学校被老师殴打,实在是太过分了。
夫妻二人怒气冲冲找校长投诉,要求校方严肃处理韩老师。
事关重大,如果老师真打了学生,说明这老师的师德和人品是有问题的,学校立马展开调查,发现事情是这样子的:
那天,韩老师正在上课,但赵明因为发错了作业本,心里觉得委屈,便不停地哭泣,影响到了正常上课秩序。
韩老师见状,多次劝说赵明,可是他根本不买账,仍然哭个不停。
为了不让其它孩子受影响,韩老师让赵明到教室外面站着,想让他因为害怕惩戒而停止哭泣。
没想到,赵明依然在外面哭泣,站了一小会儿后,韩老师让他进来教室上课,可是他根本不搭理。
韩老师实在没办法,只好打电话给他的家长,让他们来学校处理此事,但他们并未出现。
随后的课间操时间,赵明仍在哭泣,并且缺席了课间操。见他没完没了,怎么劝都不听,韩老师失去耐心,拿起教鞭打了他几下。赵明挨打后,终于停止哭泣,专心上完了一整天的课程。
赵明觉得十分委屈,于是一放学就跟家长投诉,说被老师打了。
学校了解真相后,次日学校领导带着韩老师到赵明家登门道歉,并协商处理方案。
赵明的家长提出,韩老师有暴力倾向,不适合担任老师一职,必须开除,还要赔偿孩子的医疗费。
学校认为,赵明家长提出来的条件太过于苛刻,且对韩老师也有失公允,就没答应赵明家长的要求,双方调解失败。
赵明家长一怒之下报警,警方很快介入,并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赵明进行了伤情鉴定,赵明身上软组织有6处挫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韩老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在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期间,当地教育局也对韩老师作出了行政记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韩老师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可惜结果还是让他失望了。面对此结果,韩老师没有认命,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俗称“民告官“。
韩老师认为:
1、自己只是在教师职权的合理范围内,用教鞭惩戒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并没有在主观上想要殴打学生。
2、就算自己处罚失当,也不应该以违反治安条例做出处罚,而应该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理。
3、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5款: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身为教师,应对全体学生负责,在遇到部分学生违反纪律,妨害到全体学生的情况下,教师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惩戒,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所在。
同时《教育法》第44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作为学生,有遵守纪律好好学习的义务,如学生违反纪律,教师有权利依法对其进行劝导、惩戒等。
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时,应在法律的基础和允许的幅度内进行,不能越线。
本案中,韩老师在教育惩戒赵明的过程中,行为过当,需要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而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交机关对韩老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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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版 2022年版含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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