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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一女子44岁了,与一离异男子同居,两人没有结婚。十年后,男子去世。但男

贵州贵阳,一女子44岁了,与一离异男子同居,两人没有结婚。十年后,男子去世。但男子的前妻和儿子都不愿意管。女子自掏腰包6.3万元给其办理丧事。然而在男子头七的那天,男子前妻和儿子打上门,抢走男子的遗像和银行卡。更过分的是,男子的儿子竟然报警,污蔑女子盗窃2万元。忍无可忍的女子,一纸诉状,将男子的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11.3万元的丧葬费。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贵州贵阳白云区法院)

看着满目狼藉的屋子,胡翠丽伤心欲绝,因为刚刚王伟平的前妻钟怡和他的儿子王小伟来过。

他们两人一进门,就直奔王伟平的遗像,将其抢走,而且还翻箱倒柜,将王伟平的银行卡拿走了。

胡翠丽想要阻拦,然而力不从心,此时胡翠丽已经54岁了,哪里是年轻力壮,只有28岁的王小伟的对手呢?

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吗?更过分的是第二天。

第二天,有人敲门,进来的竟然是警察和王小伟。

原来王小伟报案说,胡翠丽盗窃了他已过世父亲王伟平的2万元。

面对警察的盘问,胡翠丽说,她是拿了王伟平2万元,但不是盗窃,是归还欠款。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从10年前说起。

十年前,胡翠丽44岁,离异,在这一年她遇上了王伟平。

彼时的王伟平也离异,有一个18岁的儿子王小伟。不过王小伟和他的母亲钟怡一起生活罢了。

胡翠丽爱上了王伟平。两人都是单身,没有道德的困境和法律障碍。

胡翠丽想要与王伟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王伟平却说,只要两个人相爱,何必在乎一张纸呢?胡翠丽听从了王伟平的意见。

如果时光能够倒流,胡翠丽绝对会坚持办理结婚证的,这也省去了后面的麻烦,不过这是后话,胡翠丽不可能先知先觉的。

就这样,胡翠丽与王伟平两个相爱的人,过起了同居的生活,而且一过就是十年,直到王伟平离世。

说来奇怪,王小伟反而经常往胡翠丽和王伟平家跑,胡翠丽每次都会给他做好吃的。

过了几年,王小伟要结婚,但彩礼钱不够,而王伟平又囊中羞涩,反而是胡翠丽给了王小伟3万元彩礼钱和2万元装修钱。

彼时的王小伟感恩戴德,差点没对胡翠丽叫亲妈了,谁想几年后,王小伟竟然会露出獠牙,对付胡翠丽。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十年后王伟平因病去世,胡翠丽哭得很伤心。然而必须为王伟平料理身后之事,所以胡翠丽找来王小伟商量。

“小伟,你看你爸的身后事怎么办理呀?”胡翠丽望着王小伟。

“我也想给我爸办理丧事,但手上没钱。”王小伟难为情的说道。

“那你妈呢?”胡翠丽紧接着问道。

“她与我爸都离婚10年了,她根本不会管这档事的。”王小伟替他母亲钟怡回绝了。

就这样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最后胡翠丽还是决定自己出钱为王伟平办理丧事,毕竟有10年的感情。

为此,胡翠丽忙前忙后,一共花费了6.3万元,将王伟平的丧事办理得妥妥贴贴的。

然而在王伟平的头七那天,王小伟和钟怡找上门,抢走了王伟平的遗像和他的银行卡。

第二天,王小伟又带着警察上门,污蔑胡翠丽盗窃,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胡翠丽急忙向警察解释道,自己为王伟平办理丧事垫付了6.3万元,自己取走王伟平卡上的2万元,是为了支付欠款。

在警察了解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后,觉得这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到犯罪,于是就离开了。

胡翠丽一纸诉状将王小伟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王小伟归还11.3万元,包括自己垫付6.3万元丧葬费和她曾经赠与给王小伟的5万元。

1、胡翠丽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胡翠丽说,自己当年曾经赠与给王小伟5万元,现在王小伟却污蔑自己盗窃,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己要求撤销当年的赠与。

第二,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自己属于无因管理,反而作为儿子的王小伟具有义务,为他的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所以王小伟应当归还自己6.3万元。

2、王小伟却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当初的5万元是父亲王伟平让胡翠丽给自己的,是王伟平的赠与。

第二,办理丧事是胡翠丽主动承揽的,而且自己没有答应用父亲的遗产支付丧葬费。

第三,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胡翠丽与父亲王伟平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所以胡翠丽取走父亲王伟平卡上的2万元,是不当得利。自己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胡翠丽归还。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王伟平银行卡上的钱属于遗产,王小伟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胡翠丽归还这2万元。

第二,胡翠丽属于无因管理,王小伟应当归还胡翠丽3.2万元的墓地钱和1.8万元的殡葬费。剩下的1.3万元属于招待费,一人出一半。

所以,法院判决王小伟需归还胡翠丽5.65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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