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当兵18年后的男子退伍,拿了96万元的安置费,在农村老家开办养猪场。村里土地拆迁,男子却没有分得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男子找村委会理论,可对方却振振有词,男子重新迁入户口时,已超过拆迁补偿名单公示期。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男子的确没有资格享受。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却改判了,判决村委会需要给男子7.8万元拆迁补偿款和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
(案例来源: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挂断电话,王卫国很着急,因为他不在拆迁补偿名单上。而刚刚打电话给他的是王卫国的发小。
由于发小一直在村里,没有将户口迁出,所以他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待遇。
王卫国拿起手机,给自己的妻子和父亲分别打了电话,发现他们两人都在名单上,唯独自己没有。
此时的王卫国也顾不得喂养猪场的猪了,急忙跑到村委会,询问情况。
王卫国跑的满头大汗,到村委会已是气喘吁吁,恰好村委会书记王大有正要关门下班。
“叔,我怎么不在拆迁名单上呀?”王卫国急忙将一根烟递上去。
“哎,只能说你运气不好,你重新将户口迁入村里时,已经超过了拆迁补偿名单公示截止的日期。”王大有也是一脸可惜。
“但我父母和妻子的户口还在村里呀,承包地也有我的份,我是为了当兵才将户口迁出去的呀。”王卫国还想据理力争。
王大有拍了拍王卫国,说道,没办法,上面的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然后就离开了。
让时间回到二十年前!
二十年前,王卫国响应号召,入伍参军,因为他一直想要保家卫国,正如像他的名字一样。
为此,二十年前,王卫国将户口从西安西咸新区某村迁入到了部队地址上。
王卫国就这样一直在部队服役了18年,王卫国对得起自己的名字,他将自己的青春和汗水都献给了国家。
是时候该说再见了,彼时的王卫国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领走96万元的安置费,另一个是在王卫国老家,为其安排一份有编制的工作。
经过考虑,王卫国选择了一次性领取96万元的安置费。
回到农村老家的王卫国决定开办养猪场。父母和妻子都很支持,于是王卫国用96万元和银行的贷款开办了养猪场。
两年后,风传了两年的拆迁也定下来了。王卫国心想自己也是村里的一员,自己也能够沾这个光,所以很是高兴。
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王卫国的发小们都在拆迁名单上,唯独王卫国不在,所以打电话通知王卫国,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是忍气吞声?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王卫国想了很久,最终决定起诉。
王大有的说法是,王卫国重新将户口迁入村里时,已经超过了拆迁补偿名单公示截止的日子,那么王大有的说法是真的吗?
经过调查发现,原来当年村里的拆迁补偿名单公示截止的日期为11月8日,而那时王伟国还在部队服役,直到12月11日,王卫国才退伍,户口才再次重新迁回村里。
难道王大有的说法有道理吗?不甘心的王卫国,经过几天查看法律书籍,发现自己是有资格享受拆迁待遇的。
既然村里不给解决,那么王卫国只好一纸诉状,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确认自己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能够提供更多的证据,谁就更有可能胜诉。
所以,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卫国是这样说的:
第一,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王卫国说,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还没到期,那么土地就是自己的。
第二,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
王卫国说,现在自己承包的土地被拆迁征收了,那么自己就应当有权享受拆迁补偿的待遇。
2、村委会却是这样辩驳的:
村委会辩驳说,当时省里下发了拆迁规定的通知,凡是在拆迁补偿名单公示期之后将户口迁入村里的,都不能享受拆迁待遇。而王卫国正是这种情况。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是按照当时省里拆迁的文件办理的,当时王卫国不属于村里的人,村委会的做法没有不妥当。
况且王卫国已经得到了96万元的安置费,如果再让其享受拆迁待遇,那么对于其他村民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卫国的诉讼请求,王卫国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王卫国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6万元是王卫国当兵应得的,拆迁待遇是王卫国作为承包人应得的。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公平。
所以,二审法院改判。王卫国得到了7.8万元的补偿款和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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