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在高速服务区看到有人推销卖螃蟹,价格特别的划算。原本200元一箱的螃蟹竟然只要70元。男子觉得很实惠,于是一口气买了30箱。回家一看,螃蟹有点不对劲。男子还不死心,将螃蟹煮熟,发现没有蟹黄,连蟹肉都不见了,这才确信上当受骗了。
(案例来源:都市快报橙柿互动)
陈小伟开车走高速有点乏了,于是就来到了高速服务区,准备休息一下。
不料这时有人碰了碰陈小伟,问陈小伟是否需要购买螃蟹。
一问价格,陈小伟觉得很划算,便跟随这人来到了放螃蟹的地方。
陈小伟一看,满满当当的都是螃蟹,而且还是活蹦乱跳的,只不过这些都是装在开了封的箱子里的。
原来螃蟹每箱需要200元,但现在商家为了搞促销,只需要70元,陈小伟一口气购买了30箱。
卖家还挺暖心的,帮陈小伟将30箱螃蟹装上陈小伟的车,陈小伟也是大意,没有开箱检验螃蟹。
陈小伟支付了2100元,然后就高高兴兴的开车回家了。原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不料却被骗了。
回到家,陈小伟向妻子邀功说,自己今天捡了个大便宜,只用70元的价格就购买了一箱螃蟹。
妻子不相信有这种好事,认为陈小伟可能上当受骗了。陈小伟急忙将购买的30箱螃蟹打开,发现真的是被骗了。
正所谓便宜没好货,显然卖家调包了,给陈小伟看的是活蹦乱跳的螃蟹,但装车的三十箱螃蟹却是次货。
不甘心的陈小伟将这些螃蟹全部煮熟,发现不仅没有蟹黄,连蟹肉都几乎被挖干净了,完全是个空壳子。
螃蟹的壳子又不能吃,卖家太缺德了。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卖家侵犯了陈小伟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陈小伟花了真金白银,花了2100元,却只买了螃蟹的空壳子,这样明显是不合理的,显失公平。
作为卖家,不遵守诚信原则,将螃蟹的空壳子伪装成活蹦乱跳的螃蟹,以70元每箱的价格出售给陈小伟,属于欺诈。
2、陈小伟有权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卖家以次充好,将螃蟹空壳子当成完好的螃蟹出售给陈小伟,显然属于欺诈,作为消费者的陈小伟可以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陈小伟可以要求卖家退还当时2100元的购物款,同时赔偿自己6300元的经济损失。
也许卖家不容易找,但陈小伟有当时的支付记录,可以报警,因为卖家很有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卖家很有可能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卖家以次充好,掺假,将螃蟹空壳子当成活蹦乱跳的螃蟹出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那是不是构成犯罪呢?那要看卖家具体销售的金额。
虽然陈小伟只是被骗了2100元,但卖家肯定不止卖给陈小伟一人,如果陈小伟报警,警方顺藤摸瓜,如果能够肯定卖家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那么就要追究卖家的刑事责任。
如果卖家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就要追究卖家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刑或判处罚金。(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