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何在?”重庆江北,60岁男子和妻子乘坐公交车,妻子在公交车进食糍粑时,不慎被噎住,最终不治身亡。男子悲痛之余,将公交车司机告上法庭,向他索要110万死亡赔偿金,法院判了!
(来源:法制网)
60岁的肖大爷捧着老伴马大娘的遗像,用纸巾一遍又一遍地擦拭着,泪水不禁迷糊了双眼,他深情地呼唤着:“老伴儿啊,说好以后一起走的,你怎么一个人早早地抛下了我啊……。”
说完,老泪纵横,不禁痛哭失声,肖大爷从来没有想过,马大娘会以这种形式离开这个世界。
肖大爷和马大娘夫妻恩爱30年,从来没有红过脸,虽然年纪一大把了,平时两人上街还是手牵着手逛街,他们从来没有分开过,是村里的模范夫妻。
那天,肖大爷和马大娘去菜市场买菜,经过一个卖糍粑的小摊,看着那热气腾腾,香甜软糯的糍粑,瞬间把马大娘的馋虫给勾起来了。
肖大爷心领神会,立马给马大娘买了一份,两人一边走,一边端着糍粑,吃得津津有味,准备坐公交车回家。
一辆公交车缓缓驶来慢慢靠边,当时乘车的人很多,有上班族,也有和肖大爷他们一样过来买菜的。
马大娘嘴里的糍粑来不及吃完,便含着跟着人群挤上了公交车,突然身体一个前倾,不小心将糍粑滑进了喉咙里,窒息感瞬间袭来,她开始不停地咳嗽,脸色大变。
肖大爷见状,意识到妻子可能是噎住了,便拼命帮着她拍背,有好心的乘客还递上了一瓶矿泉水。
可是无论马大娘怎么咳嗽,怎么灌水都无济于事,眼看马大娘的状态越来越差,有人跑去跟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反映了情况。
因为车上人很多,陈师傅一直在专心开车,根本没有意识到当时的情况,他得知后,当机立断,改变行车路线,直接驾车赶往最近的医院,他一边开车,一边让其它乘客帮忙联系医院,争取以最快的迅速施救.
40分钟后他们赶到了医院,医生早已做好准备,一拥而上马上对马大娘进行抢救,可惜由于噎住的时间太长,无力回天,马大娘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而罪魁祸首就是那颗糍粑。
眼睁睁看着妻子在自己的眼皮底下死去,肖大爷当场哭得肝肠寸断,痛不欲生。他拼命捶打着自己:“都怪我,我如果不给你买,你就不会出这事啊……。”谁能想到,因为这3块钱的糍粑,竟能要了马大娘的命呢,肖大爷悔不当初。
料理完马大娘的后事后,肖大爷一直活在自责中,每天睹物思人,十分痛苦。
悲痛归悲痛,肖大爷冷静下来后,认为马大娘的死,跟司机陈师傅的失职脱不开关系,于是,他一纸诉状,将陈师傅告上了法庭,索赔110万元死亡赔偿金。
那么在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呢?
1、肖大爷认为,公交车师傅对乘客有安全提醒义务,虽然公交车张贴了不准在公交车内进食的温馨提示,但陈师傅明明看到马大娘拿了食物上车,却没有口头提醒,存在失职,涉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的4大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同时满足4大要件的基础上,才能确认侵权行为,缺一不可。
陈师傅并不认可这种说法,因为公交车内已张贴安全提醒标语,提醒乘客不要在车内进食,起到了合理提醒的义务,自己作为司机,不可能做到每一个乘客都能提醒,本身这是属于乘客自我约束的范围。
同时,在事发后,自己第一时间改变线路,并且及时通知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已尽到必要的救治义务。
综上,陈师傅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2、肖大爷又提出,自打购票乘车开始,自己和老伴与公交车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按合同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今马大娘在乘车途中身亡,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正常行驶,有可能因路况发生急刹、加速等问题,因而在车上进食,是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因此,车内一般不支持乘客乘车时进食。
显然,导致马大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她违反公交车的规定,无视安全提醒,在车内食用食物造成的,作为成年人,她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她需要为自己的死亡负责。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18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马大娘身为成年人,对在公交车内不能进食的规定,明显是知情的,但她不顾车内安全提醒进食,违反乘车规定,导致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她需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在发现险情后及时做出应急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马大娘送到医院,尽到了合理救治义务,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肖大爷的全部诉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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