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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女子与丈夫恩爱半生,万万没想到,在丈夫去世后,她清理遗物时,发现丈夫竟

上海浦东,女子与丈夫恩爱半生,万万没想到,在丈夫去世后,她清理遗物时,发现丈夫竟然悄悄地给外面的女人转了345.5万元。她怒火中烧,要求女人把钱还回来,不料被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宋琳双手捧着丈夫的遗像,看着他那熟悉的笑脸,她的眼圈开始泛红,紧接着悲伤逆流成河。

宋琳和丈夫吴明是半路夫妻,经历过失败婚姻的他们,对这份感情格外珍惜,两人相敬如宾,风雨同舟,彼此谱写着人间最美妙的家庭进行曲。

可惜好景不长命运弄人,两人仅过了20年,吴明却得了绝症,撒手人寰,留下宋琳独自悲伤。

睹物思人,神更伤,宋琳决定将丈夫留下的遗物收拾收拾,搬到另一套房子住,重新面对生活的挑战。

她一边哭,一边将丈夫的遗物放进一个小箱子,突然,在抽屉的深处,她摸到了一个小盒子,看着十分陌生。

好奇心的驱使下,宋琳决定打开一探究竟,可是,她很快就要为这个决定后悔。

她费了好大劲儿,终于打开了,里面是一本日记,还有一叠汇款单。她发现,丈夫在和她婚后,居然给瞒着她,给一个叫李丽的女人多次大额转账,金额总计高达345.5万元。

宋琳惊得瘫软在地:“这个死鬼,亏我还为他伤心欲绝,他竟然背着我在外面养了情人,还是人吗?”

她的悲伤转化成了愤怒,将眼泪收了回去,又打开丈夫的日记,想看看他到底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没想到,从日记里宋琳果然知道了一个惊人的真相!

原来,吴明年轻的时候是一名知青,到农村插队的时候,与同为知青的漂亮女孩李丽悄悄相恋了。不料,纸包不住火,这事还是传到了吴明父母的耳朵里。

这段恋情遭遇到了吴家父母的强烈反对,他们不惜以断绝关系相威胁,逼着吴明和李丽断了联系。

没曾想两人早就偷尝了爱情禁果,在分手后不久,李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但她放不下自尊,也没有勇气去找吴明,更不敢让别人知道,在当时这是十分羞耻的事。

那个年代,如果流 产,是需要大队开证明的,李丽为了名节,根本不敢去开。

眼看着肚子越来越大,为了不被发现,她一咬牙,找一个江湖游医做了手术,却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终身不育。

之后,李丽随便找了个男人结婚,但因为没生育能力,被婆家嫌弃,最后扫地出门,生活过得十分困苦,没有再婚。

而吴明,站在改革开放的风口上,毅然下海经商,赚了个盆满钵满,但在个人婚姻经营上,却是失败的,他恢复了单身,之后遇到宋琳,重组了家庭。

机缘巧合之下,吴明得知了李丽的惨状,自责涌上心头,他想极力想要弥补。

于是他多次给李丽转账,想让她生活过得好一些,这一转,就是345.5万元,而这一切妻子宋琳一无所知。

直到吴明突然病逝,宋琳清理遗物,真相才浮出了水面。

宋琳虽然同情李丽的遭遇,但作为妻子,她认为这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李丽必须还回来。

谁知,李丽不肯还钱,她说:“这钱是吴明对我的弥补,而且他给我的,是他个人部分财产,跟你无关,我不会还的。”

双方唇枪舌战,各不相让,宋琳一气之下,将吴丽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吴明对李丽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第28条也指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宋琳认为,吴明瞒着自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丽,涉嫌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且两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视为无效赠与,予以返还。

2、吴明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吗?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婚姻不忠,且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第三者赠与钱物的,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但吴明与李丽之间的关系,早于与宋琳结婚,且由于那段没有结果的恋情,导致李丽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给人生造成了极大影响。

所以,吴明出于愧疚,对李丽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这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因为吴明的原因,给李丽造成了重大的人生变故,其想要补偿,并不违法。而吴明在与宋琳婚前,就已经积累了不少财富,他有处理个人部分财产的权利。

但吴明的补偿行为,发生在和宋琳的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并未分割,这部份补偿款里,既有吴明的婚前财产,也是与宋琳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丽需向宋琳返还345.5万元中的一半,即172.7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评论列表

百姓当家
百姓当家 1
2024-03-29 19:40
不赞成这样的判决。男方是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他的钱是合法收入,他的赠予既然已成事实,即使本人也无权撤回,其它人,包括法院也无权取消。辟如他在外面消费或者捐赠了,能退款吗?如果是债权,则由其妻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