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顺,一五岁女孩跟着妈妈去餐厅二楼包间,包间只有六平米,挤着一张圆桌和三面卡座。女孩闲不住,爬上卡座沙发,背靠着窗台晃腿玩,那扇木窗离地六米,没装护栏,沙发靠背离窗台只有一掌宽。不料,女孩一歪身子,整个人就翻了出去。楼下传来闷响,妈妈才回头。救护车来了,但女孩再没睁开眼。事后,餐厅向女孩父母赔付了30万元。女孩父母认为这远远不够,起诉至法院,索赔8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妈妈文某,带着一个刚会跑跳的五岁女儿小甲,怀里还抱着一个不到一岁的奶娃娃,去参加同学聚会。
聚会的地点定在当地一家较知名的饭店,订的是二楼的包间。
包间里人多热闹,大人们叙旧聊天,难免会分神。小甲正是对什么都好奇的年纪,在包间里待不住,就自己玩耍起来。
这个包间,面积很小,只有6平方米,中间摆了一张大餐桌,三面靠墙都是卡座沙发,也就是那种固定在地上的、有靠背的软座。
空间非常局促,人坐在卡座上,几乎就没什么活动余地了。
包间进门正对的那面墙上,有三扇木制的推窗,就是那种老式的、可以向内或向外推开的那种。
问题就出在这扇窗和沙发的组合上,卡座沙发的靠背上沿,距离窗台只有大约13厘米,也就是一个成年人手掌的宽度。
这意味着,一个五岁的小孩,只要踩在沙发上,轻轻松松就能摸到窗台,甚至整个上半身都能探出窗外。
而窗外,是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达6米的落差。
两层楼的高度,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都足以致命,更何况是一个只有几十斤重的孩子。
更让人揪心的是,这三扇窗户上,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栏、安全网之类的保护措施,窗户本身只有个插销,可以随手打开。
包间里面,也找不到任何一张请勿攀爬、注意安全之类的警示标志。
当天在包间服务的餐厅工作人员,也没有注意到小甲在窗边的危险举动,更别说上前提醒或者制止了。
小甲玩累了,或许是觉得沙发坐着不舒服,她爬上了卡座沙发,然后背靠着窗台,在那里玩耍。
大人们可能还在推杯换盏,或者聊着家常。
不知基于何种原因,小甲从那扇没有护栏的木质推窗处,直接坠落到了餐厅的一楼大厅。
小甲被紧急送往医院,但伤势实在太重了,最终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就这么没了,对于母亲文某和父亲李某来说,天塌了。
事后,餐厅老板可能也是出于愧疚或者息事宁人的想法,先向小甲的爸爸李某支付了30万块钱。
小甲的父母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是餐厅的设施不安全,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才导致了女儿的死亡。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这家餐厅告上了法庭,要求餐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5万余元。
在庭审中,餐厅也有自己的说法,辩称,那天文某一个人带着两个那么小的孩子来吃饭,她自己作为母亲,没有尽到看管好孩子的监护责任,孩子自己爬上窗户掉下去,主要责任在她。
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说对方设施有隐患,一个说对方没看好孩子。
有网友说,这餐厅太冤了吧?孩子自己爬窗户,妈就在旁边不管,凭啥让老板赔钱?以后是不是谁家孩子摔了都能赖商场?那护栏装到天花板算了!
还有网友呛回去,冤什么冤?六米高的窗户不装防护栏,沙发还紧挨着窗台,这不就是给人翻的吗?但凡贴张警示,服务员喊一嗓子,孩子能掉下去?
那么,法院会怎么评判呢?
《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包间在二楼,窗户距离一楼地面高达6米,这个高度,别说是小孩,成年人掉下去也是非死即伤。
然而,这三扇木制推窗上,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栏、安全网或者限位器。窗户外就是空荡荡的,没有任何保护措施。
法院指出,这本身就是具有安全隐患的设计。
更严重的是,包间里的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离窗台只有13厘米,而这种内部布局,客观上成了孩子坠楼的“跳板”。
而且,整个包间里,找不到一张禁止攀爬、注意窗户之类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天餐厅的服务人员,也没有做到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这家餐厅不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正是因为它没有装防护栏、没有合理摆放沙发、没有警示标志,才直接制造了安全隐患,对小甲的坠亡具有过错。
不过,《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小甲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得时刻看护好孩子,防止他们受到伤害,但其“未及时制止”孩子攀爬窗户,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对小甲的死亡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餐厅承担70%的责任,判决赔偿728,863.8元,在扣除已经支付的30万,再判赔439,36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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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仔说法:四川富顺,一五岁女孩跟着妈妈去
四川富顺,一五岁女孩跟着妈妈去餐厅二楼包间,包间只有六平米,挤着一张圆桌和三面卡座。女孩闲不住,爬上卡座沙发,背靠着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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