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47岁女子怀上情人的孩子,和情人商量后决定悄悄生下来。谁料女子难产,情人情急之下,冒充丈夫签下手术同意书,女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女子丈夫火冒三丈,将医院和情敌双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零度时评)
刘大贵正在给庄稼松土,突然接到电话:“喂,刘大贵吗?你快来,你老婆难产,人快不行了,在某医院妇产科,快点!”
他愣了一下,继而笑出声来:“骗子,我老婆都47岁了,在外地打工呢,怎么可能在医院生孩子?”于是,他果断挂掉了电话。
没想到,过了两分钟,一个固定电话打过来,说了同样的话,他一查,号码果然是医院的,他终于意识到事情不简单,赶紧乘车赶了过去。
当他赶到医院,面对的却是妻子李丽早已冰冷了的遗体,旁边蹲着一个嚎啕大哭的男人,妻子的死因是生产过程中引发了并发症而死。
刘大贵猜到七八分,不知该哭还是该笑,对着妻子的遗体,他心里一酸,眼泪从鼻头滑落,夫妻20多年,不过两年没见,再次见面,竟是阴阳两隔。
他一把揪起地上那个男人,一拳打了过去,红着眼睛让他解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从这男人口中,王大贵知道了全部真相!
3年前,为了养家糊口,李丽和丈夫商量后,决定外出打工,王大贵则在家照顾老小。
李丽没有一技之长,去一家饭店当了服务员,每个月发了工资,只留下几百块钱生活费,其余的全部寄回了老家。
刚开始,她每天都会打电话回去,然后是每周……每个月,渐渐的,越来越少,夫妻两地分居,感情由浓到淡,最终变得无话可说。
独在异乡的李丽,深感生活的困苦和孤寂,机缘巧合下,她和常来饭店吃饭的林军相识相知。
林军知道了李丽的遭遇后,十分心疼,时常会对她嘘寒问暖,关怀备至,让李丽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
有一次,李丽生理期,肚子疼得在地上打滚,林军去吃饭没看到她,一打听,才知道她请病假了。
他寻了地址,提着水果去看望,还专门给她买了药,做饭给她吃。
李丽十分感动,异样的情愫从心底油然而生,而林军看她的眼神也越发灼热,最终,两人突破了防线。
两个漂泊异乡的人互相取暖,做起了临时夫妻,没想到,一年后,李丽发现自己怀孕了。
她很害怕,毕竟自己是有家室的人,大儿子都24岁了,这传出去还用做人吗?
可是林军很喜欢孩子,他劝说李丽生下来,实在不行,就双双离婚再重组家庭。
李丽的心的天秤早已彻底向林军倾斜,她愿意生下他们的爱情结晶,完全不顾自己已经47岁的“高龄”。
为了不被发现,春节的时候,她对家里谎称要加班,没有回去过年。
次年,李丽临产住院,林军以丈夫的名义陪产,本以为会迎来新生命,结果李丽产难,危在旦夕!
为抢救李丽的生命,林军毫不犹豫在手术知情书和病危通知单上“家属”一栏,冒充丈夫签下名字,不幸的是,李丽终究还是死在了手术台上。
他自知摊上大事,只好和医院坦白身份,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王大贵这才知道,原来自己头上早就是一青青草原了,但事已至此,他也只能选择原谅妻子,他将林军暴揍了一顿出气。
悲痛过后,王大贵冷静了下来,他认为,李丽的死,跟医院和林军脱不了关系,他一纸诉状,先后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王大贵认为,妻子是高龄产妇,没有顺产条件,但医院医术不精判断失误,没有及时行剖宫产,存在重大过错,从而导致了妻子的死亡,涉嫌侵权。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医院坚决否认,表示李丽的死亡原因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并发症导致的,他们也极力尽到了救治义务,这并非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得出结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失误,主要表现为入院当天防止CRB球囊指标不明确,产程观察不到位,未及时行剖宫产,病历记录不规范,与产妇身亡存在必然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医生需要承担65%的医疗责任,需赔偿产妇家属89万元。
2、拿到医院赔偿金后,王大贵又将林军告上法庭,他认为,林军明知李丽是已婚人士,仍和她保持同居关系,并让她怀孕,还冒充丈夫签署了手术知情书,侵犯了他作为丈夫的权利,而且林军作为肇事者,对李丽的去世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索赔44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的4大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军和李丽的行为,虽有违公序良俗,但李丽的死,和林军签署知情书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关系,在道德上,林军确实做错了,但在法律上,他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大贵的全部诉求。
爱情虽好,但突破道德底线的爱,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每一个已婚男女,都应该守住心中的道德底线,维护婚姻尊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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