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四川射洪,一名男子刚刚刑满释放,走出看守所10米,又故技重施,顺走了一电瓶车。男子将电瓶车倒卖了650元,然后男子拿着账款理了发,买了新衣服和新鞋子,想要焕然一新。可是不到三个小时,男子正想饱餐一顿,就被民警抓获。看来男子又得过上作息规律的生活了。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天气晴空万里,走出看守所的杨某,呼吸了自由的空气,感到神清气爽,然而走了10米后,杨某有点心痒难耐了,因为他看到了一辆未上锁的电瓶车。
骑走还是不骑走呢?经过一番思索,经过一番天人交战,现实的利益终于占据了上风。
杨某的头发长了,而且穿的又是旧衣服,所以杨某想将这辆未上锁的电瓶车骑走,然后倒卖,有了钱就可以从头到脚焕然一新,可以理发,可以买新衣服和新鞋子。
说干就干,杨某骑上电瓶车,一踩油门,飞一般逃离了现场。
然而杨某没有想到,电瓶车的主人正在不远处。失主看到自己的电瓶车被人骑走,立刻报警。
杨某自然不知道失主已经报警了,杨某还洋洋得意。
为了尽快变现,杨某将电瓶车以650元的价格出售。杨某拿着650元,理了发,买了新衣服和新鞋子,从头到脚都焕然一新。
做完这些,临近中午了,杨某的肚子饿的咕咕叫,杨某决定来到当地的好吃街犒劳自己饱餐一顿。可是民警早已等候多时。
做贼心虚的杨某看到民警立刻逃跑,民警在后面追赶,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追逐,最终杨某在一广场被民警抓获。
被抓获的杨某迅速地交代了自己的作案过程,对盗窃电瓶车一事供认不讳。
原来杨某20多岁,是绵阳人,因为在射洪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刚刚在3月21日早上8点54分刑满释放。
可是杨某在走出看守所10米后,发现了一辆未上锁的电瓶车,杨某又故技重施,将电瓶车盗走。
失主报警,民警通过查看监控,迅速的锁定了杨某,大概在11点左右将杨某抓获归案。
就这样不到三个小时,杨某又可以过上作息有规律的生活了。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杨某涉嫌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如果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到一到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某盗窃一辆电瓶车,而电瓶车的价格肯定要几千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杨某会被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杨某在刑满释放不到三个小时内,在看守所10米远的地方,盗窃了一辆电瓶车,属于累犯,会被从重处罚。
2、杨某属于累犯,会被从重处罚的。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杨某20多岁了,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不到三小时又犯了盗窃罪,而盗窃罪属于故意犯罪,所以杨某构成累犯,会被从重处罚。
要说杨某年纪轻轻的,有手有脚,难道不能勤劳致富吗?为什么要这样偷鸡摸狗呢?被判6个月还不长记性,难道是羡慕监狱里作息有规律的生活吗?
同时,失主的电瓶车应当归还失主。
3、电瓶车应当归还失主。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警方应当将失主电瓶车归还给失主,但是杨某将电瓶车以650元的价格卖掉了,那么警方就应当找到买家,让其将电瓶车归还给失主,至于那650元由杨某退还。
但如果买家明知电瓶车是杨某盗窃而来的,却依然购买,那么买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呢?#我来唠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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