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男子去银行想取出500万定期存款,万万没想到,银行说这钱早被人取走了。男子在银行哭天抢地,要求如数兑付,银行不干。他火冒三丈,把银行给告了,法院判决让人太意外了!
(来源: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褚辰一大早,兴冲冲地来到银行,准备兑付一年前存入银行的500万定期存款。
银行办事大厅一片繁忙,褚辰很淡定,因为他是大宗存款客户,VIP级别,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
在贵宾室,褚辰很快就被叫号了,他把存单交到柜员手上说:“我的定期存款到期了,请帮我兑换一下。”
柜员很专业,微笑点头:“好的,先生,请稍等!”
不料,过了几分钟,褚辰被告知:“先生,不好意思,您这张存单在一年前已经支取过了,请您核实!”
什么!褚辰呆在原地,自打存了钱后,自己就没来过银行,何来提前支取一说?他又让柜员重新核查了一次,得到的依然是已支取的结果。
这简直是晴天霹雳,这可是500万,不是500块!而且自己存入的是正规银行,咋能说没就没了呢?他当场崩溃欲哭无泪,在银行大吵大闹,非要让他们给他说法。
柜员很不耐烦说:“请你不要妨碍我们的工作!”接着便叫了下一个号,不再搭理他。
他找到银行大堂经理说明情况,对方很热情,把他让到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调了出来。
资料显示,储辰确实在银行存了500万,但不久之后,被犯罪份子和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合谋用假存单把给钱取走了,如今犯罪份子已经伏法,银行经理让他去找他们索赔。
储辰一听,当场大怒,真是岂有此理,自己好好把钱存在银行,他们自己管理不善,造成储户损失,却让储户找犯罪份子索赔,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他又跟银行经理大吵一架,对方却说了一句:“这笔钱,您心里难道真的没有点数吗?您自己仔细想想?”
这事,还真有点特殊!
储辰是浙江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手上有几百万闲钱,他琢磨着,这钱要是存进银行,以钱生钱,单是利息都不少呢。
他打算找一个利率高的银行存钱,有一次无意间和朋友提了一嘴,没想到,朋友果然有门路,他说:“我在贵州六盘水认识个银行主管,他们那里的利息高不少,你就把钱存那里去。”
储辰心动了,当了解到是正规银行后,他便放了100个心,跟着朋友不远千里来到了贵州六盘水的银行,当天便在柜台办理了500万的定期存款,为期一年。
中间人当天便给了他4万元的利息收入,储辰心花怒放。
两天后,他回到浙江,心中隐隐不安,便查询了这笔存款,竟发现钱让人给转走了。
他吓得两脚发抖,马上联系了中间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犯罪分子总算将500万赔给了他。
但不久后,犯罪份子多次作案落网,储辰被牵连,那500万元也被警方收缴了。
储辰认为,自己手上有存单,且没有去取过,存储合同依然有效。
于是,存款到期后他便去了银行,就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银行坚持不给钱,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储辰决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储辰认为,自己将钱存入银行,双方签订了合同,就该按合同办事,银行对储户的存款有安保义务,至于存款被不法份子以假冒存单支取,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同时,《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储辰在银行正常营业时间、营业地点,用正规手续将钱存入银行,也没有将账户密码透露给他人,不存在过错,且银行工作人员代表的是银行,身为储户无法识别其真实身份。
2、银行提出,储辰对账号密码保管不当,才让不法份子有可趁之机,责任在他,而且他已从不法份子处获得了500万赔款,没有损失,且事发后却没告知银行,存在过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依照银行正常工作流程,存款人褚辰手上持有的真实存单,应是银行支付存款的唯一凭据。
作为银行,有义务核实存款人身份和存单的真伪,很明显,银行存在失职,仅凭一张假存单就将500万取走,在常理和逻辑上说不通。而不法分子赔付的500万,也由公安机关暂时扣押,储辰并没有得利。
3、法院审理后认为:
储辰将钱存进银行,双方形成了存款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银行内部员工与犯罪分子勾结, 导致储辰的存款被领走,是银行管理不当造成的,银行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责令银行在限期内,兑付褚辰的500万元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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