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男子通过虚构国内银行资产明细表,成功的在美国贷款买房。正当男子悠闲的住在美国大房子里享受生活时,接到了美国税务机构电子邮件,要求男子补税。男子心生一计,想要让国内银行出具其在该银行没有相关资产的证明。可银行不配合。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国内银行起诉了。在开完庭前会议后,男子想要撤诉。但是法院不允许,法院判决男子败诉,同时对男子罚款10万元。
(案例来源:北京朝阳区法院)
王向美正在上网,突然电脑屏幕前弹出了一条消息,有新邮件。
打开邮件一看,王向美懵了,竟然是美国税务机构发的邮件,要求王向美补交三年前的购房税款。
有没有搞错?三年了,我上哪里去找人?王向美喃喃自语道,对美国税务机的做法感到愤怒。
可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王向美住在美国大房子里,悠闲的上着网,现在接到了美国税务机构的邮件,敢怒不敢言。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此事要从2016年说起。
王向美非常向往美国,多年前就有在美国购置房产的打算,奈何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
可是在2016年,王向美在一次聚会中,偶然认识了国外贷款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林海生。
在交谈中,王向美得知林海生有门路,可以搞定在美国购买房产的一切手续。
王向美很兴奋,添加了林海生的个人联系方式,此后两人就紧锣密鼓,商量如何在美国购置房产。
刚开始林海生积极性不高,可当王向美提前支付了一部分佣金后,林海生就判落两人了。
好像准备在美国买房的是林海生一样,林海生不断的催促王向美提供各种各样的资料和报表。
可是算来算去,王向美的国内资产不够,根本在美国银行办理不了购房贷款。
“老弟呀,这怎么办呀?你可要帮帮我。”王向美打电话向林海生求助。
“哥,这有什么难的,我告诉你怎么办。”林海生淡定自若的说道。
就这样,在林海生的怂恿下,王向美提供了一份国内银行资产明细表,不过这一份明细表是伪造的,是虚构的。
具体操作步骤是这样的:王向美新入职一家公司,然后让公司出具了收入证明、工资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
然后林海生出手了,林海生通过专业的手法,帮王向美伪造了王向美在国内某银行5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表。
通过这样的一番操作,王向美终于顺利的在美国银行贷到了房款,购买到了心心念念的大房子。
王向美也算讲信用,支付了一大笔提前说好的佣金给林海生。
后来,王向美还想要向林海生咨询其他事情,但是林海生已经将王向美删除了。
当时王向美还说,果然专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料林海生删除了王向美,在三年后给王向美带来了巨大的麻烦。不过这是后话了。
就这样王向美过了三年悠闲自得的日子,然而天下没有不漏风的墙,最终还是案发了。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这一幕的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美国税务机构向王向美发送了邮件,要求王向美填写一份调查问卷,要求王向美提供当初向美国银行贷款的5个国内银行账号的开卡信息。
这一下王向美是彻底懵了,当时帮其伪造材料的林海生早已将王向美删除拉黑,哪里可以找到他呢?
为了不被美国税务机构发现当初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不被美国税务局课以重税,王向美绞尽脑汁,然而却收效甚微。
好几天,王向美茶饭不思,难以入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
正所谓柿子捡软的捏。王向美心想,既然不可以对美国税务机构有微词,那么就让国内银行给自己出证明。
王向美很兴奋,立刻联系了国内这家银行,要求这家银行为其出具其在该银行没有资产明细表的证明。
但国内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王向美,由于王向美不是银行的客户,没有在该行开具账户,所以不能出具这样的证明。
这下彻底惹怒了王向美。王向美一纸诉状起诉该银行,要求其必须出具这样的证明。
1、王向美的诉讼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王向美说,自己有该银行的银行卡,那么银行就应当提供银行卡签订协议、该卡使用说明资料、该卡自办理后至今的对账服务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
2、案件诉讼过程如下:
在庭前会议上,银行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王向美没在该银行开立账户。
王向美也承认了银行明细表是伪造的,但依然要求银行出具证明。
然而在会议后,王向美突然要求撤诉。可是审理法官不同意,继续开庭审理。
3、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王向美明知材料是伪造的,但为了避美国的税,无端起诉银行,浪费了司法资源,侵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不诚信不道德。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法院认为,王向美属于虚假诉讼,所以对其罚款10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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