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将房子给岳父居住。后来岳父续弦,女方跟随岳父一起居住。但是几年后,岳父因病去世。恰好男子的姐姐想要借住。男子就让女方腾房,可是女方竟然将门锁换了。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搬离并且支付房租。女方大哭说道,她照顾男子的岳父好几年,现在无处可去。男子却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岳父的再婚妻子。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滴滴滴,王强的手机响了,一看是姐姐。
“姐,有什么事吗?”王强开门见山的问道。
“我有一件事想要麻烦你,但是不知道怎么开口。”在电话另一头,姐姐难为情的说道。
“姐,你不用客气,我是你带大的,有什么事可以大胆的说。”弟弟王强真心实意的说道。
原来王强的姐姐家住农村,想要送她的孩子来城里读书,可是没有地方住,想要借住王强的房子。
听说是借房子,王强爽快的答应,说这有什么难为情的,我是你的亲弟弟,孩子是我的亲外甥,我当然支持。
恰好王强有一套多余的房子可以让姐姐和外甥居住。不过在这之前,王强需要赶走一位林阿姨。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王强借房子给他的岳父说起。
当初岳父没有居住的地方,王强便将这套房子给岳父居住,后来岳父与林阿姨再婚,林阿姨便一同入住这套房子。
不料,几年后岳父去世,林阿姨就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虽然林阿姨的女儿和女婿在厦门有房子,但林阿姨不想打扰她的女儿和女婿,就一直霸占着王强的房子。
王强多次想要赶走林阿姨,但林阿姨每次都哭天抹泪的,王强只好作罢。
现在既然姐姐提出要借住,那么趁此机会将林阿姨赶走。
来到房门前,王强掏出钥匙开门,可试过几次开不开。
“林阿姨,我知道你在里面,赶紧开门,你怎么可以换我的锁呢?”王强拍打房门。
可里面一点动静也没有,林阿姨自始至终没有露面。
王强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林阿姨不去找她的女儿和女婿,偏偏要赖上自己呢?
可自己与林阿姨非亲非故的,要不是看在岳父的面子上,早就起诉林阿姨了。
一想到岳父,王强就百感交集,他从心底里感激岳父。
想当初,没钱没车也没房的王强上门提亲,岳父满口答应,而且还鼓励王强说,男人穷不可怕,一定要有进取心。
婚后王强与妻子努力工作,很快就有了一定的积蓄,岳父又给了一些钱,他们购买了人生的第一套房。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正当王强与妻子兴高采烈庆祝自己是有房一族时,噩耗传来了,王强的岳母得了重病。
妻子非常的着急,恳求王强卖房救母亲,王强一口答应。
可是岳父又再一次站出来说,你们有自己的小家庭,我来卖自己的房子。
岳父将他的房子卖掉了,然而还是无力回天,王强的岳母最终因病去世。
无家可归的岳父跟随王强和妻子一起共同生活,后来王强和妻子又置办了另一套房子。
后来岳父认识了林阿姨,两人结婚,王强和妻子都同意,并且主动将房子留给他们居住。
可是没过几年,岳父又因病去世。此后林阿姨就一直霸占这套房子。
以前感念岳父的恩情,加之林阿姨又很会道德绑架,所以王强以前都忍让了,但这次王强为了姐姐不能忍了。
所以,王强下了最后通牒,让林阿姨在三个月内搬出去,然而林阿姨却将王强的话当成耳旁风,不为所动。
王强大怒,一纸诉状,将林阿姨起诉到法院,要求林阿姨搬离并且支付房租。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强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王强说,这套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和妻子。既然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权使用,有权决定将这套房子给谁居住。
林阿姨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关系,况且林阿姨有女儿和女婿可以投靠。
所以,要求林阿姨搬离并支付房租,合情合理。
2、林阿姨是这样辩驳的:
第一,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林阿姨说,她与王强的岳父结婚后,自己一直照顾王强的岳父,自己尽到了扶养的义务。现在自己无家可归,作为女婿的王强就应当按照岳父的遗愿,让自己继续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第二,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林阿姨说,自己70多岁了,如果将自己赶走,那就违背了公序良俗。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王强的妻子在名义上是林阿姨的继女,但是因为她们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王强的妻子也没有义务赡养林阿姨。作为配偶的王强,那就更没有义务赡养林阿姨了。
所以,法院判决林阿姨必须在一个月内搬走,并且支付9个月的房租。
后来林阿姨主动履行了法院的判决,王强也没有向林阿姨索要9个月的房租。(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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