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男子喝醉了酒开车,不料路上遇到交警查酒驾。男子很害怕,可是当看到是两名辅警时,男子顿时胆壮了,要求他们出示执法证。可是两名辅警没有执法证。男子想要驾车离开。两名辅警却强行要求男子进行酒精检测和血液检测。果然,男子构成醉驾。男子不服,认为交警程序违法。但法院却认为:程序的确违法,但属于轻微的。男子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杨大勇肠子都悔青了,因为站在他面前的是两名交警。
“你好,请对着这里吹口气。”一名交警让杨大勇酒精测试。
此时杨大勇立刻清醒了,看到两名交警穿的制服是辅警的制服,杨大勇打了鸡血。
“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交警,请出示你们的执法证。”满嘴酒气的杨大勇强词夺理道。
两名辅警自然没有执法证,但是他们明显的可以感觉到杨大勇喝醉了酒,但杨大勇不配合,那怎么办呢?
杨大勇以为可以蒙混过关,但两名辅警不惯着杨大勇,直接强行让杨大勇对着酒精测试仪吹气,一吹果然是红灯。
随后两名辅警拉着醉醺醺的杨大勇来到医院进行血液检测。
一查,杨大勇的血液酒精含量竟然为90mg/100ml。这妥妥的是醉驾了,属于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面对铁证,杨大勇立刻瘫坐在椅子上,不断的拍打自己的脸部,悔之晚矣。
为什么杨大勇喝醉了酒还要开车呢?这事要从几个小时前一场聚会说起。
几个小时前,杨大勇与朋友吃饭。双方相谈甚欢,吃的很尽兴,喝的也很开心。
正所谓,酒逢知己千杯少,杨大勇喝了好几瓶白酒,略微有醉意。
酒足饭饱后,朋友看到杨大勇喝了酒,便提议让杨大勇找代驾,但杨大勇却拍着自己的胸膛说,没事的,我没醉,我还可以开车。
一来杨大勇的确很清醒,二来杨大勇又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已经很晚了,交警不可能查酒驾。
可事有凑巧,杨大勇就是那样倒霉,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交警查车,杨大勇想要逃,但来不及了。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然而杨大勇还想挣扎一番,以两名辅警没有执法权为由,认为两名辅警查车,属于程序违法,所以他的醉驾不成立。
在法庭上,杨大勇以此作为辩驳的理由,想要逃脱法律的惩处,然而最终法院还是认定杨大勇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了杨大勇的缓刑。
虽然缓刑可以不用坐牢,但会留下案底。杨大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交警让两名辅警查酒驾,的确是程序违法,但属于轻微的,不会对杨大勇醉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就这样,杨大勇因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那么辅警到底有没有执法权呢?法院的判决到底公不公平呢?从法律的角度又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辅警有没有执法权?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警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辅警是没有单独的执法权,必须在正式交警的带领下或者监督下进行执法。
杨大勇认为两名辅警查酒驾,对自己进行酒精测试和血液检查,属于程序违法。既然程序违法,那么所认定的醉驾也不成立,那么这种说法是对的吗?
2、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吗?
杨大勇认为,程序违法,那么他们辅警认定的醉驾就不成立,这种说法成立吗?其实不一定,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从当时的现场情况来看,杨大勇的确是醉驾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3、杨大勇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刑法第133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本案当中杨大勇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大勇因为醉驾会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杨大勇的驾照会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可以重新取得。
正是因为知道后果的严重,所以扬大勇就以程序违法作为抗辩的理由。
4、两名辅警的执法行为不妥当。
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辅警必须在正式交警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执法。如果查酒驾必须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而且必须出示证件。
可是杨大勇碰到的却是两名辅警,两名辅警没有出示执法证件,那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辅警的不规范执法和程序违法,是杨大勇的救命稻草,杨大勇希望以此逃脱法律的惩处,然而法院却不这样认为。
5、法院认为,属于轻微的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辅警的执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但属于轻微的,杨大勇的确是醉驾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两名辅警的轻微程序违法,不会对杨大勇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杨大勇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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