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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酒店保洁员收拾房间时,发现房间垃圾桶有3株小草,便将其拿回家。不料,

山东烟台,一酒店保洁员收拾房间时,发现房间垃圾桶有3株小草,便将其拿回家。不料,警察找来了,说是酒店房客报警,他价值3万元的名贵兰花被人盗走了。酒店保洁员吓坏了,因为她听民警说,她很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后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民主与法制)

胡小草正在酒店收拾房间,突然对讲机里传来了经理的声音,让她马上去酒店前厅。

胡小草赶紧放下拖把,乘坐电梯来到酒店前厅。

走出电梯,胡小草看到酒店经理旁边站着两位穿制服的民警。胡小草有点紧张了。

“你是胡小草吗?我们是民警,你涉嫌一起盗窃案,请跟我们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来到胡小草面前,亮出了警官证。

此时酒店前厅围了很多人,都在对胡小草指指点点,胡小草彻底懵了。

来到派出所,坐在审讯室里,胡小草觉得天塌下来了,怎么自己就会沦落到这个地步呢?

原来胡小草是农村人,为了改变生活来到大城市打拼,来到这家酒店做保洁,虽然很辛苦,但收入比在农村老家高了一大截。

胡小草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所以做事勤勤恳恳,从不会占小便宜,好几次在打扫客人的房间,发现客人遗留的东西都会主动上交。

有一次胡小草在打扫客人的房间,在厕所发现了一个新的苹果手机,胡小草没有将其占为己有,而是上交,酒店又联系了失主。失主很感激胡小草,想要给胡小草2000元的报酬,但胡小草拒绝了,因为她觉得这是她应该做的。

虽然胡小草极力的辩解,但派出所的民警却说,失主王先生已经报警了。

“你有没有将酒店房间的三株小草带回家?”民警开门见山问道。

“有的,不就是小草吗?”胡小草很爽快的承认了。

“是小草吗?那是兰花,是三株名贵的兰花,价值3万元,王先生已经报警了。”民警生气的说道。

胡小草彻底的懵了,回忆起了两天前情景。

两天前,胡小草像往常一样准备收拾客人退了房的房间。

在一间客房的垃圾桶里,胡小草发现了三株小草,三株小草蔫不拉叽的。

胡小草鬼使神差的将三株小草拿起来,放入了工具箱里。

下班时,胡小草拿来了三瓶矿泉水瓶,将小草放入,然后灌入了水。

同事看见后,还调侃胡小草道,你的名字果然没有起错,竟然那么喜欢小草。

胡小草听罢,只是笑了笑。

胡小草将此事的来龙去脉,如实地告诉了办案民警。

然而王先生却有不同的说辞。

据王先生所说,王先生退完房回家后,突然发现三株兰花不见了,这兰花可是自己花了3万元购买的。

王先生拿着花草协会提供的证书,来到派出所报案,说他的三株兰花被盗了。

因为证书上标注了三株兰花的价值,每株价值1万元,一共3万元,所以警方立刻立案调查。

王先生回忆说,三株兰花最后出现的时间是在酒店的房间,警方顺藤摸瓜,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最后警方认定,胡小草有盗窃的嫌疑,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胡小草极力的辩解说,自己没有盗窃的故意,自己也不知道三株小草这么名贵,况且三株小草是在房间的垃圾桶里发现的,同事们都知道自己捡了三株小草。

胡小草承认自己捡到东西没有及时上交,是自己的过错,但是不能就此认定自己有盗窃的嫌疑。

胡小草说,自己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小草盗窃罪名不成立,而且在案发后,胡小草已将三株兰花归还给王先生了,所以将胡小草当庭释放。

1、胡小草是否构成盗窃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如果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到3~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会被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的盗窃,是指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将他人的合法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案中胡小草没有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胡小草认为,三株小草放在垃圾桶里,已经没人要了,所以才会将其拿回家种养。胡小草没有主观的故意。

同时胡小草也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光明正大的将三株小草拿回家,很多同事都可以作证的。

而且王先生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好所谓的名贵的兰花,将其随意地放在垃圾桶里,这导致了误会。

综上所述,胡小草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更不能因此追究胡小草的刑事责任。

最多胡小草的行为算是捡到东西没有归还,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

2、胡小草应当将兰花上交的。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胡小草在酒店房间垃圾桶里捡到了三株兰花,应当上交的,可是胡小草没有,这导致了一系列的乌龙。

对于胡小草的行为,应当道德谴责,但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先生报案,是他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王先生发现自己的兰花丢了,报案是他的权利。(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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