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男子病故留下遗嘱,房子由7岁的儿子继承,可孩子母亲准备过户时,竟遭到亲奶奶的百般阻拦。老人声称自己出了45000元购房款,房子理应归她。最终祖孙俩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徐州市江沛县人民法院)
法庭上,77岁的徐玉华老人掩面痛哭。声称她是一个善良的人,一辈子都没做过违法的事,年过七旬却被亲孙子起诉到法院。
紧接着,他又说要跟已故的儿子断绝母子关系。
祖孙俩关系闹得这么僵,还得从一套房子说起。
2011年,再婚仅仅3年的姜俊,心脏病复发。这一年,他前后去了9次医院抢救,遗憾的是最后一次进入抢救室后,没给妻儿留下只言片语,他就走了。
当时,他的儿子才只有2岁。
从那以后,刘梅跟年幼的儿子相依为命。
让刘梅始料未及的是,丈夫刚去世。婆婆就找上门来,声称这套房子是她出钱买的。
劝说刘梅带儿子在外面租房住。当初为了给丈夫治病,刘梅早已将家里的积蓄花光,这套房子就是母子俩最后的依靠。
她自然是不同意,可徐玉华却丝毫不顾念婆媳情分。隔三岔五来赶儿媳妇搬家,刘梅烦不胜烦。
这天,她整理家中的东西时,猛然想起,两年前丈夫写了一份遗嘱,表示等他走了以后,名下这套房子由儿子继承。
刘梅翻箱倒柜找出丈夫亲笔写下的那份遗嘱。本以为从此婆婆能够消停,可徐玉华却怒目圆睁,质疑这份遗嘱是假的。
刘梅想早点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作为亲生奶奶的徐玉华一再阻拦。后来,就连姜俊跟前妻生的女儿,也来争这套房子。
关于这套房子的归属权,一家人整整吵了5年。
2016年7月,刘梅无奈之下以儿子的名义,将孩子的奶奶以及同父异母的姐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们签字配合过户。
法庭上,徐玉华虽然一眼就认出遗嘱是儿子的字迹,可她却鸡蛋里挑骨头。说那份遗嘱只是简单地写在病历纸上,肯定当时是被迫写下的。
巧的是,姜俊写这份遗嘱的时候,他的两个同事恰好也在场。那时,姜浩刚出生没多久,人到中年喜得贵子的姜俊喜上眉梢。
刘梅在一旁打趣,你既然这么喜欢儿子,那就表示表示吧!姜俊当即说道,要将这套房子留给儿子。
刘梅见状,趁热打铁劝说丈夫立下字据。于是,在两个同事的见证下,姜俊随手撕了一张病历纸,明确表示要将房子留给儿子。
在律师看来,姜俊的这份自书遗嘱,虽然缺少“遗嘱”两个字,但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 而且注明了日期,还有签字。
再加上又有两位见证人在场,因此认定这份遗嘱真实有效。
眼见这个说法行不通,徐玉华又改变策略。
她又说当初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房款首付65000元,而她瞒着小儿子悄悄给了姜俊45000元。那时,姜俊还曾口头承诺,会给母亲留一间房养老。
现在,儿子却瞒着她,私下处置这套房子,显然这样的遗嘱无效。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1:老人声称购房款出了45000元,谁能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姜俊已经离世,徐玉华声称她曾给了儿子45000元购房款,可她却提供不了任何证据,没有借条,也没有转账记录。
如果想要法官采纳她的说法,徐玉华就必须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如果提供不了,她嘴上所说的一切就没有任何意义。举证不成,法院就不会采纳她的说法。
房子是登记在姜俊一个人的名下,在法律上他就是房子的主人。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有遗嘱,就有优先继承权
姜俊想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这是他的自由,母亲无权干涉。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遗赠)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虽然母亲也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因为孙子手上有一份遗嘱,所以他现在才是这套房子的真正主人。
一审法院判决,姜浩手上的遗嘱真实有效,奶奶以及姐姐应该配合姜浩办过户手续。
对于这样的结果,奶奶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3: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141条:关于遗嘱订立预留份额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徐玉华上诉的理由是,姜俊在立遗嘱时没有考虑他到她的处境,她是一个70多岁的老人,儿子有赡养她的义务,虽然不幸早逝,但在立遗嘱时应该考虑到母亲的份额。
法官了解到徐玉华每月有5000块的退休工资,自己名下有套房子,而且还有小儿子可以赡养她,徐玉华有收入来源,并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
相对来说,年幼的孙子没了父亲,更需要这套房子。姜俊的女儿因为已经成年,并且有稳定的收入,所以也被排除在外。
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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