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发现丈夫和第三者的不堪视频后,愤怒不已。她把视频发给第三者领导和女儿。不料第三者竟把她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0元精神抚慰金。万万没想到,法庭上,男子竟亲自揭穿第三者的谎言。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女士拿着传票,一张脸苍白如雪。她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竟然被第三者告上法庭。
第三者在诉状中主张,要求刘女士删除那些不雅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0元精神损失费。
她嘴角浮起一丝讥笑。明明是第三者插足自己的家庭,结果自己这个原配还没去找她,她倒先起诉了。
往事如烟,浮现在她眼前。
那日,她在家打扫卫生,却无意中发现一个U盼望,就好奇地打开看,却看到她丈夫于先生和第三者周某在一起的不雅视频。
刘女士呆呆地坐着,整个人仿佛没有灵魂。丈夫和那个女人那些激情四射的画面,犹如万箭穿心,深深地刺痛了她。
客厅里温度正好,她却觉得自己置身冰窟,从头到脚都冰凉刺骨。
结婚二十年,她以为他们是恩爱夫妻,却原来她这二十年的付出,都是一场天大的笑话。
泪水顺着她的脸颊一滴滴落下来,慢慢地,泪珠越来越多,到最后竟然成汪洋大海。
她仿佛听到自己心碎的声音。
她哭啊哭,不知哭了多久,忽然,她拿起纸巾,用力擦着脸上的泪水。
她很快收拾起心情,去小区查了监控。当她看到那个女人总趁她不在家,上门找于某约会时,她更恨了。
从监控中看到,丈夫一直处于被动。刘女士的心稍稍得到一些安慰。
虽然丈夫背叛家庭可恨,但他们是二十年的夫妻,有太多密不可分的东西。
所以,她没打算离婚。她只是想打赢这场婚姻保卫战。
2021年12月11日,刘女士向第三者周某所在教育局,所在学校的校长,都寄了投诉信。
她要让大家都看看那个女人在单位里是如何伪装。她要让那个女人的领导出面管教。
与此同时,她向周某好友和前夫都寄去求助信。求他们私下劝解周某,不要再纠缠于某了。
但是,她等了很久,没有任何回应。
2022年4月30日,她再次投诉。这一次,她把那些不雅视频的U盘也附在信中。
可她万万没想到,她竟然被周某给告了。于是就出现文章开头那一幕。
刘女士仔细看着传票,凄凉地笑了。什么时候,第三者竟如此猖狂了?不但要求她赔礼道歉,还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费。简直岂有此理!
1、周某说,她也是受害者。
她跟于先生认识时,以为他是单身,知道他有妻子后,迅速跟他断了联系。
可她没想到,姓于的竟如此没有底线,不但偷拍她,还故意让他老婆看到。
于某婚内出轨,还偷拍他,故意制造事端。道德沦丧。
刘女士给她单位领导和家人寄信,把不雅视频附在信件中,不但侵犯到她的隐私,让她名誉受损,还让她心灵受到极大伤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她有权要求刘女士向她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于某的作证,揭穿了周某的谎言。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周某多次开车来到自己所在小区。自己家中有妻子的生活用品,她说不知道,纯粹胡扯。
另外,视频是周某主动让她拍的,并非偷拍。
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周某作为一个中年教师,多次趁刘女士不在家,前去跟于某私会。单是从家中物品都可以看出来,于某是个有家庭的人。
因此,说周某不知道于某是有家庭的人,没有说服力。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周某明知于某有家庭,却多次到于某家中私会,并长期和他保持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周某说不雅视频是于某偷拍,就该拿出证据证明,可她没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刘女士作为原配,在知道丈夫出轨后,把不雅视频寄出去。涉嫌侵犯到周某的隐私。
但是,那些不雅视频并未传播散发,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性质的认定,要从原因,后果和影响范围综合判断。
首先,刘女士并未对周某造成太大的影响。
其次,刘女士作为原配,在知道丈夫和情人却事情后,做出那样的举动,在情理之中。
周某插足刘女士家庭,是她伤害刘女士在先。凡事都有因果。是周某插足刘女士家庭的因,才造成刘女士传播不雅视频的果。
综上,一审判决:刘女士删除那些视频,驳回周某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刘女士和周某各承担5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