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遇到对手了!” 浙江台州,男子不幸去世,欠下5.8万元的银行信用卡债务没还,银行赶紧打电话,要求男子的妻子和女儿还钱,女儿却表示,还钱可以,但你得证明我爸是我爸,我才能给你钱。银行愤怒起诉,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光明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陈强虚弱地躺在病床上,一场急病,让他从一个差不多200斤的壮汉,瘦成了皮包骨。虽然医生很委婉,但他深知,自己这次怕是在劫难逃了。
陈强坦荡一生,为人诚信,在生意场上摸爬打滚多年。可惜时运不济,不但没能给妻女带来优越的生活条件,反而还欠下了很多外债。
为了维持生意正常运转,他时常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窟窿,很快便债台高筑。
由于经常加班熬夜,工作压力大,他身心俱疲,终于体力不支病倒了。
如今,他意识到自己时日无多,于是,便把妻子刘莉和女儿小陈叫到了病床前,想提前交待后事:“我可能过不去这关了,这些年,我很抱歉,让你们陪着我吃苦,但我没有机会弥补了,可能还要拖累你们。”
说完,他拿出一大叠借据,都是他这些年欠下的债。这些人,都是因为对他的信任,才在他困难时伸出援手,他不想寒了他们的心。
陈强交待妻儿,这些账,一定要帮他还上,做人要以诚信为体,言而有信。
刘莉和小陈含泪答应,泣不成声。几天后,陈强便撒手人寰,家人忍着悲痛给他料理了后事后,将家里的房子车子变卖,悉数还清了陈强生前所欠下的所有债务。
没想到,没过两天,她们又收到了一通来自银行的催债电话,声称陈强刷了银行5.8万元的信用卡,尚未还清,希望他们赶紧还钱。
陈强一走,除了留下一身债,啥也没有,而且家里的财物在变卖后所得的钱款,为了还债,都已经花得差不多了。
听到银行这么说,小陈顿感无力,表示目前没能力偿还这笔钱,而且自己也从来没有听父亲说过有借过这笔钱。
银行一听急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他们不断催促小陈还钱,双方发生了争执。
小陈本就心烦,想到银行一贯的强势,她突然想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句话。
于是,她说道:“还钱可以,但你得先证明,我爸是我爸!证明我和他存在亲属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一听都气笑了:“这还用怎么证明,事实不就摆在眼前的嘛?”
“不,以前我们去银行办事,你们就是这样要求的,你是在搞双标吗?”小陈很淡定地说。
这下,银行急眼了,多次协商无果后,他们一纸诉状将小陈母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偿还陈强所欠下的5.8万元信用卡欠款。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银行认为,基于陈强与小陈母女的家庭关系,陈强去世后,这笔5.8万元的债务应视同共同债务,由她们母女代为偿还。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陈母女提出,她们对这笔钱毫不知情,而且父亲并未将这笔钱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因此,不属于家庭共同负债的范围。
如果银行坚持是共同负债,那么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笔钱陈强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如举证不力,则不能被法院所支持!
2、小陈母女有义务清偿这5.8万元的债务吗?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小陈母女继承了陈强的遗产,那就相应的负有其债务的偿还责任,并且,以他所留下的财产实际价值为限值,超出部分可以不还。
在本案中,陈强并没有留下遗产,所以小陈母女对这笔5.8万元的债务,并没有清偿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银行声称那5.8万元是共同债务,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此说法,而且陈强所办理的信用卡上,并没有其妻子的亲笔签名,可视为其妻子并不知情。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举证不力,证据不足,驳回银行所有诉求。
银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其实,想让银行证明,陈强的5.8万元债务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这一点无非是强人所难,但细想,这不就是银行一贯使用的招数吗?
当石头砸到自己的脚,才知道痛不痛,或许,正是因为银行太多反人类操作,才会自食其果,这次,我站法院这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我来唠家常# #记录我的2024#
民法典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