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城投公司的财务粗心大意,将903万元专项资金打给别的公司。财务立刻联系了这家公司的老板。老板愿意归还,但只能归还234万元,因为剩下的669万元被银行扣走了。可是银行不愿意了,因为银行认为扣款是因为这个公司的老板欠银行669万元的贷款。城投公司大怒,一纸诉状,将公司老板和银行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无责。但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胡莉莉脸色铁青,瘫软的坐在椅子上,四肢无力,口不能言,因为她转错了账。
“整整903万呀,这可怎么好呢?”胡莉莉心中默念道。
此时的胡莉莉满脸是汗,手心早已冰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胡莉莉是城投公司的财务,刚刚领导交代她将903万元专项资金打给一个公司,可是胡莉莉太粗心了,转错了账。
但是怎么可能呢?连胡莉莉也不能相信,这样的低级错误竟然发生了。
要怪就只能怪胡莉莉图省事,胡莉莉的一个错误操作才导致了这样的大错。
本来胡莉莉是要将这903万元专项资金转给一家名叫“鸿伟”的生态修复公司。
但是胡莉莉为了图省事,直接在系统里打出一个鸿字。
此时系统里第一行出现了“鸿图”生态修复公司,胡莉莉没有仔细辨别就点击转账。
在电石火光之间,胡莉莉就知道转错了,但为时已晚。
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胡莉莉汗流浃背,手心冒汗,心扑通扑通的跳,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思考冷静了一会儿,胡莉莉决定向分管领导坦白,领导一听火冒三丈,但当务之急就是立刻将903万元追回,追责以后再说。
胡莉莉的领导立刻联系上了鸿图公司的老总王鸿福。
“王总吗?我是城投公司的,刚刚给你公司卡上错转了903万元,你可以归还吗?”胡莉莉的领导只好舍下老脸说道。
“好的,我马上查看,等一下就联系您。”王鸿福立刻挂断电话。
王鸿福还是要卖城投公司领导的面子的,因为城投公司与自己的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
只不过最近一年,王鸿福公司债台高筑,无力与城投公司合作。
一看手机,王鸿福吓了一跳,因为他的手机接连来了两条短信,一条短信是到账903万元。可不到一秒钟,又一条短信来了,是银行扣款669万元的信息。
此时王鸿福大概明白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了。903万元肯定是城投公司错转的。至于银行扣款669万元,是因为自己公司欠银行贷款669万元。
王鸿福立刻回拨了胡莉莉领导的电话。
“没错,我公司的确是收到了你们城投公司的903万元转账。”王鸿福爽快的承认了。
“那太好了,你现在可以还给我们吗?”胡莉莉的领导语带兴奋。
“这……有点难办哦。”王鸿福迟疑了。
“有什么问题吗?”胡莉莉的领导不高兴了。
“我只能归还你们234万元,因为剩下的669万元被银行扣走了。”王鸿福道出了实情。
“那这可怎么办好呢?”胡莉莉的领导不知所措了。
王鸿福立刻表示,可以带领导找银行协商。然而事情却遇到了阻碍。
银行的负责人推诿的说,钱不能归还,因为669万元是从王鸿福公司账户上扣的,而王鸿福又欠银行669万元。
胡莉莉的领导忍不了了,报警。民警组织三方进行调解。
胡莉莉的领导要求王鸿福和银行共同归还不当得利903万元。
王鸿福立刻爽快的表示,可以先归还234万元,剩下的669万元需要找银行。
可银行负责人拒绝归还669万元。
至此陷入了僵局,民警也表示爱莫能助。
城投公司大怒,一纸诉讼,将王鸿福和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归还903万元的不当得利。
1、城投公司是这样说的: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城投公司认为,王鸿福和银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当将903万元不当得利归还。
2、王鸿福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鸿福辩驳说,转错账是城投公司财务人员胡莉莉的错,自己愿意归还234万元,剩下的669万元应当找银行要。
3、可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银行说,王鸿福的公司欠银行669万元,银行在王鸿福的账户上扣款669万元,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
4、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审法院认为,王鸿福是真正的受益人,因为他减少了669万元的债务,所以应当承担归还责任,银行无责。
城投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却是这样认为的: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王鸿福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仅对双方有约束力。银行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将城投公司的669万元扣走,是错误的。
而且城投公司又是国有企业,这样做是非常不公平的。
所以,二审法院改判,王鸿福需归还234万元,银行需归还669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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