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安徽铜陵,60岁男子,到农村小河里给孙子捞鱼虾尝鲜,不料遭人拍照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刑。男子瞬间懵了,他不服,向法院请求行政复议,法院这样判!
(来源: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吴大爷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从小就喜欢在河里钓鱼摸虾,这是农村长大的孩子独有的情怀之一,那些野生的鱼虾,也成了脑海里挥之不去的美味。
吴大爷操劳一生,碌碌无为,好在儿女们比较有出息,在他晚年的时候,接他去城里一起享福,共享天伦之乐。
平时,吴大爷就帮着儿子接送孙子,给他们做饭搞卫生,倒也不亦乐乎。
这天,吴大爷到菜市场买菜,看到有个农村人正在出售小鱼虾,一看就是跟自己老家小河里的同款,瞬间勾起了他儿时的记忆,不由得咽得一口口水,他打算买回去让孙子尝尝鲜。
可是一问价格,居然要几十块钱一斤,吴大爷咂舌离开,心里直嘀咕:“这小鱼虾,在我老家到处都是。”
他灵机一动:“不如我回去捞它十斤八斤的,吃不完还可以晒成虾干,好吃又补钙。”
说干就干,吴大爷买了一个“地笼网”,直奔乡下老家而去,那“地笼网”网眼较小,再小的生物都能收入囊中,他相信此番前去,必定满载而归。
面对清澈见底的小河,吴大爷心中十分亲切,操起网就开干,正当他捞得正欢,殊不知,暗处有一双眼睛正死死盯着他,并一反手把他给举报了。
过了两个小时,两名穿着渔政执法制服的工作人员突然出现,喝止了吴大爷:“大爷,请住手,你这是违法的!”
吴大爷一愣,他打小就在这条小河摸爬打滚,鱼虾也捞了不少,可从来没听说过是犯法的。可是看对方身穿制服,也不像是在讹诈。
他悻悻上岸,“战利品”和捕捞工具被当场收缴,而且被带回了派出所。
但吴大爷心里很平静,他认为,自己不过是捞了几斤鱼虾,又没有犯罪,大不了,这鱼虾不要了就是了。
所以,当着办案人员的面,他一五一十,将完整过程说了出来。
没想到,随后办案人员的话,惊掉了吴大爷的下巴:“大爷,你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请配合我们的调查。“
吴大爷当场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准备将他移交到检察院,提起公诉。
吴大爷终于意识到自己摊上大事了,他欲哭无泪,但心里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他的家人知道后,也觉得不可思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当即为吴大爷聘请了一位十分专业的律师来打这场官司。
在法庭上,吴大爷在律师的帮助下,准备了以下说辞:
1、家乡这种小河很多,打小自己就是在这里长大的,并且祖祖辈辈都是这样打捞的,从来没有听说过打捞违法。
2、自己文化程度低,并不知道打捞鱼虾是违法的,也从来没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打捞的宣传工作,不知者无罪。
3、河鱼虾的个头都很小,只有用“地笼网“才能抓得到,没人跟他说过不能使用”地笼网”。
4、自己的行为,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危害,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综上,吴大爷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大爷所捕捞的地点,地处野外自然河流里,不但属于禁渔区,他捕捞的时间,也正好处于地方规定的禁渔期。
同时,吴大爷所用的“地笼网”网眼微小,可将河内生物一网打尽,对生态系统破坏力极强,早已被列为禁用的渔具之一。
综上,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并无不当。
吴大爷见状,瞬间傻眼,他当即哭着说:“对不起,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我知道错了,请法院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吴大爷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念在吴大爷认罪态度良好,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不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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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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