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67岁老人认识比其小16岁的女子当天就确定恋爱关系。20多天后老人给女

一场军场梦 2024-03-25 14:19:11

云南昆明,67岁老人认识比其小16岁的女子当天就确定恋爱关系。20多天后老人给女子转账10万元并要求写下承诺书,承诺不再向其索要财物且不得接受其他异性追求。可女子收到钱第三天就态度突变。老人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女子告上法庭,但女子却认为,老人就是想“白嫖”。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67岁的缪大爷离异单身,一直想寻找结婚对象。去年5月28日,缪大爷经人介绍认识51岁的许女士。

两人认识当天互加微信好友。当天晚上22时56分,缪大爷就给许女士发微信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的,并向许女士表达了爱意。

许女士明确回复称:“我想和你结婚”。之后双方通过微信就结婚的房子以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缪大爷在聊天过程中,向许女士发送“想让女人死心塌地,千万别花钱”之类的短视频并伴随相应言论。

许女士则予以反驳并回复称:“自古美女明星都是和有钱人结婚”、“男人没有钱怎么过日子”等言论。

之后两人在交往的过程中,许女士长期要求缪大爷为其购买衣物鞋包等礼物,且还要求只能在外面开房见面,不愿意到双方各自的家里亲密接触。

缪大爷想要拒绝,但又害怕许女士不再与其交往。

6月25日、二人交往20多天后,缪大爷要求许女士写下一份承诺书,并一次性给许女士转了10万元。

承诺书大意为:本人许女士向缪大爷承诺,十年内不再向其要求买任何东西,一心一意跟着缪大爷过日子,不接受其他异性的追求,也不追求其它异性!缪大爷同时自愿给我10万元忠于双方的爱情。

可谁曾想,6月27日,即许女士收到钱后第三天,就因生活矛盾与缪大爷发生了口角。

7月1日,缪大爷向许女士发送信息,就其前几天因许女士买了一件3千多元的外套向其“报销”表达不满,并声称这次给了,以后不能再给了,因为许女士给其的承诺书中,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双方的约定。

许女士回复称:“你不给,那就算了!”

紧接着,缪大爷又发信息称:“如果你只同意每个月一次且只愿意在酒店开房、不愿意到家里,我想也没有必要在一起了!希望你及时改正好吗?”

许女士回复称:“好的!”

7月4日,缪大爷再次给许女士发信息明确表明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并质问许女士想继续履约,还是想提前解除承诺书?希望许女士给个明确的态度。

7月9日,缪大爷因要不回来钱,且许女士也没有继续履行承诺书中的义务,与其发生争执。

7月14日,上门索要10万元时,许女士报警。

截止到8月16日,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执。

10月份缪大爷因多次索要无果,拿着由许女士亲笔书写的承诺书和双方的聊天记录,告上法庭,要求许女士返还收到的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但许女士却认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且双方有过多次亲密接触,现在缪大爷想要反悔明显就是想“白嫖”。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缪大爷与许女士认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当天,就明确表示其系以结婚为目的与许女士恋爱交往,为巩固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其向许女士转款10万元,转款当日许女士出具的承诺书亦能佐证缪大爷转款系为双方将来缔结婚姻而进行的赠与,

其次,民法典第663条第3款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到本案中,缪大爷向许女士转款10万元的金额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其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缪大爷的结婚目的不能达成时,受赠人许女士应返还收到的赠与款。

最后,二人之间恋爱期间双方均未能树立良好的恋爱观、婚姻观,双方之间的交往以金钱为前提条件,对婚姻视作交易,转账发生后许女士对缪大爷的态度短期内就发生巨大转变,而缪大爷则以要回赠与款“威胁”许女士试图继续维持亲密关系。

由于双方均属于未能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缪大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缪大爷没有异议,但许女士不服并于今年1月底提出上诉称:

第一,缪大爷之所以会给其转账10万元是因双方年龄相差16岁,缪大爷为了让其安心与其交往。

第二,双方之所以闹矛盾是因缪大爷不能购买自己满意的婚房并加上自己的名字,自己有了保障后,才会同意与缪大爷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这一点,承诺书中并未有载明,故其并未违约。

第三,缪大爷与第三人张某谈话时,明确表示要将其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其行为严重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并因此导致双方分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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