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男子将400万元存入银行,存的是一年定期,利率为3.3%,到期后可以得到13.2万元利息。不料,一年后,银行工作人员说,存单是伪造的,当时办理存单的员工已经判刑了,跟银行无关。男子大怒,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最后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浙江义乌法院)
王伟早早的来到了银行,因为他今天要领取自己一年前存的定期存款400万元。
银行大厅里人很多,幸好王伟是VIP,所以取号可以插队。
果然很快就叫到了王伟的号码。王伟急忙起身,来到了银行窗口。
“你好,取400万元定期存款。”王伟将存单递给窗口的柜员。
“你这张存单是假的,是伪造的。”窗口柜员一口咬定是假的存单。
“这怎么可能呢?这可是有你们银行的盖章呀。”王伟被吓的不轻,急忙辩解道。
“有银行盖章不假,但是经办人员已经被判刑了,所以他经办的都是假的。”窗口柜员眼睛都不抬一下,立刻就叫下一个号。
王伟呆若木鸡,站在窗口旁边一动不动的。
过了好一会儿,王伟才缓过神来,立刻向银行经理办公室走去。
银行经理对王伟倒是很客气,但也表示爱莫能助。银行经理解释的说,当时为王伟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已经被判刑了,所以他经办的存单都是假的,都是伪造的。
王伟多么希望这是做梦,所以就狠狠的掐了自己,可疼痛感让他知道这就是现实。
“那你们银行不用负责吗?我存的可是真金白银400万呀。”王伟怒不可遏。
“没办法,这是员工的个人犯罪行为,与银行无关。”银行经理公事公办的说道。
王伟颤颤巍巍的走出银行,外面的阳光很刺眼,王伟整个人都要眩晕了。
悔不当初,王伟回忆起了一年前自己存款的情景。
一年前,那时王伟意气风发,因为他刚刚做生意赚了400万元,他决定将这笔钱存进银行,因为银行才是最安全的。
刚开始没人在意王伟,可当王伟提出要存入400万元时,银行柜员态度立刻变得恭顺。
很快就惊动了银行主管。杨主管,将王伟请进VIP室。
“王先生,我们这里有一款理财产品,利率可以达到5.38%,你要不要尝试一下?”银行主管立刻讨好式的询问。
“不了,理财产品还是有风险的,我还是存一年定期存款吧,况且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也有3.3%,足够了。”王伟拒绝了。
“好的,我立刻让银行柜员给你办理。”银行主管眼中有一丝不快,不过都是转瞬即逝。
很快一年定期存款的存单办好了,王伟看到有银行的公章,放心地将存单收好,然后离开了。
可是想不到这竟然是一场骗局,银行主管和银行柜员都被判刑了。
回到家后的王伟大病了一场,400万元的本金和13.2万元的利息,就这样没了吗?
王伟想一想觉得钱财乃是身外物,要不就这样算了,可是一想到银行推诿的态度,王伟忍不了了。
病好的王伟还多次找到银行,希望银行能够承担部分责任。但银行态度很强硬,坚持认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正所谓,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王伟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所以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归还自己400万元的本金及13.2万元的利息。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火药味极浓,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伟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王伟说,自己来到银行存款,将400万元现金交给了银行,银行的柜员给自己出具了存单,那么自己与银行之间就构成了储蓄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是有效的,那么自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为银行就应当按照约定,在一年到期后支付自己4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至于他们银行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与自己无关。
2、银行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银行辩驳说,当时的银行柜员和银行会计主管恶意串通,联合作案,私吞了王伟的400万元,然后又伪造了一张假的存单。
这些都是他们背着银行干的,所以这些责任应当由他们来承担,王伟应当找当时的银行柜员和银行会计主管索赔。
3、法院却是这样判决的:
第一,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具有保管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是银行却没有很好的发现银行柜员和银行会计主管的犯罪行为,所以银行有重大的过错。
由于银行没有在制度上杜绝这个漏洞,导致王伟被骗400万元,银行具有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银行有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不过银行在赔偿完后,可追偿。
所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伟400万元本金和13.2万元利息。(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我来唠家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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