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善良的代价!”上海,女子在球馆,看到一只流浪猫,见其可怜,出于好心时常投喂。谁知,顾客不小心踩到流浪猫,导致摔伤,构成10级伤残,顾客将女子和球馆告上法庭,索赔35万,法院判决让人无语!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天,在羽毛球馆上班的肖丽,在工作时,发现一只小猫不紧不慢地跟着自己,还发出“喵……喵“的叫声。
肖丽一看,那小猫非常瘦弱,而且浑身脏兮兮的,肚子深深地瘪了下去,好像饿了很久。
肖丽判断,这肯定是一只流浪猫,善良的她看不过去,就拿了些食物喂给小猫吃。
没想到,小猫得了恩惠,竟然认住了肖丽,经常趁肖丽上班时间,故意在她眼前晃来晃去,肖丽都被逗笑了,一人一猫的缘分就此展开。
自此之后,肖丽每天都会拿个小碗,放上猫粮,放在球场外面的厕所门口让小猫吃,而且小猫生病了,她还自掏腰包送它去宠物医院看病,时不时带它去洗澡等,肖丽给它起了个可爱的名字叫“土豆”。
原本,这是一场善举,不料,却给肖丽带来了一场难以置信的灾祸。
这天,球馆接到了一单大生意,有一个公司,组织员工开展羽毛球比赛,场地就定在肖丽的工作单位。
当时,比赛正如火如荼紧张进行中,谁也没有发现,球场竟偷偷溜进来一只猫,那只猫正是土豆。
一名男子在接球的时候,一个闪影接球,竟直接踩在了猫的肚子上,他脚底一滑,整个人摔在了地上。
经紧急送医诊断,男子造成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鉴定构成10级伤残。
当天,受伤男子家属找到球馆协商赔偿,但球馆认为,猫不是自己养的,自己未构成侵权,不应该承担责任。
肖丽的同事作证,这只流浪猫是肖丽养的,于是,男子家属又找到肖丽,可是肖丽却说:“猫确实是我养的,是它自己跑到球场里面,关我什么事呢?”
双方协商无果,受伤男子家属一纸诉状,将肖丽以及羽毛球馆告上法庭,索要35万赔偿金,包括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肖丽好心投喂流浪猫,是否形成饲养关系呢?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事发时,受伤男子正常在球场里打羽毛球,并无不当操作,因此不存在过错。
肖丽虽然没有承认自己为流浪猫的归属人,但她多次投喂,带猫看病、帮它洗澡等行为,已经形成事实饲养关系,作为猫的“监护人“,肖丽具有看管义务,监管不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
2、羽毛球馆作为经营者,顾客在打球过程中受伤,球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羽毛球场作为体育训练竞技场所,举办对抗性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场内人员会发生跳跃、挥拍子,追赶等动作。
场内如果突然出现动物窜出,是十分危险的行为,而羽毛球馆作为经营方,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可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清除。
流浪猫轻易进入羽毛球赛场,而无人处理,本身球馆经营者就存在失职行为,未尽到安保义务,构成侵权。
3、最终,法院判决:肖丽作为流浪猫的饲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害人24万元。而羽毛球馆承担次要责任,对肖丽不能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由判决可知,此事的全部责任,几乎都由肖丽一力承担。对此,网友们的态度也是一边倒。
有网友说:“喂养流浪小动物,是富有爱心的行为,这种判决结果下,以后谁还敢投喂小动物,万一它咬伤路边行人,或者造成其他事故,自己还得承担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法院对肖丽的判决有失公允,本身流浪猫出现在球场里,属于重大安全管理事故,球馆责无旁贷,应按照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才合理。”
还有网友表示担忧:“如果动物进入球场,致人受伤,球馆失责,承担责任过轻,对球馆经营者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反而会导致整个行业得不到整肃,开了个坏头。”
肖丽好心喂猫,却付出了赔偿24万元的代价,相信将来她再也不敢随便喂养流浪猫狗了。
法律的严肃性不容挑战,但我们仍然希望,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里,每个人都能多付出一点爱,那将是美好的人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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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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