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男子出轨后身患绝症,妻子细心照顾,他却在离世前立下遗嘱,并做了公证,将财产全部交给第三者继承。妻子不肯,第三者将妻子给告了,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这天,王静正在拖地,突然手机铃声大作,她瞥了一眼来电显示,顿时愣在原地,久久回不过神来。
这个来电号码,归属于她的丈夫李贵,他们已经有20年没有联系过,如今突然来电,勾起了她的伤心事。
20年前,王静和李贵经人介绍认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结为秦晋之好,两人相敬如宾,互相扶持,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儿,羡煞旁人。
但美中不足的是,结婚5年,王静的肚子始终没有动静。
无奈之下,他们领养了一个男孩,并将他视如己出,孩子的到来,给这个家增添了无限的生机。
可惜好景不长,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李贵邂逅了一个名叫方美丽的女人,并为之倾倒,很快便狠心舍弃她们母子,跟方美丽私奔了。
无论王静如何哀求,李贵均不为所动,起初还回来看看孩子,后来干脆和她们娘儿俩断了联系。
王静对李贵爱得很深,她相信李贵会有浪子回头的那一天。她等啊等,从青丝,等到了白头,儿子也从嗷嗷待哺,到成家立业,如今连孙子都出生了,她也没有盼到李贵回头的那一天。
王静已年华不在,如今孙儿都有了,她也就无所谓了,对于她来说,李贵只不过是个代号罢了。
多年后,丈夫却突然给她打来电话,她心里还是抽了一下,顿时有点不知所措,她犹豫了一下,还是按下了接听键。
“是小静吗?我是李贵,我对不起你……”电话那头的李贵,气若游丝,声音苍老无力。
“是……是我,有事儿吗?”王静极力克制着自己的情绪,眼泪却不争气地掉了下来,她心里充满了委屈。
电话那头的李贵,虚弱地说:“我可能快不行了,你能来见我最后一面吗?”
王静大惊,李贵不过才60多岁,怎么会到这步田地?难道这是上天对他不忠于家庭的报应吗?
她在医院,见到了脸色发白,瘦得皮包骨的李贵,原来,他得了绝症命不久矣。
李贵见到王静,难掩悲伤!他哭着说:“只有你一个人来看我,方美丽看我病了,跑得比谁都快,我对不起你。”李贵如今这副可怜模样,王静也不得劲儿,心里的气顿时烟消云散。
她做不到坐视不理,便主动承担起了照顾李贵的责任,每天给他擦洗身体端汤喂药,王静的不计前嫌,让李贵十分感动。
没过几天李贵就走了,王静心情万分沉重,以妻子的名义为他操办了后事。
没想到,方美丽突然手持一纸遗嘱找上门来,要求继承李贵的全部财产。
王静懵了,李贵生病的时候,方美丽脚底抹油,现在人走了,她分财产倒挺积极,作为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她脸太大了。
可是从方美丽口中,王静得知了一个令她心碎的真相!
原来,王贵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怕将来方美丽在继承财产上会吃亏,便拖着病体,写下遗嘱,还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他不愿方美丽吃苦,便将王静给哄过来照顾他到死。
王静如遭雷击,眼泪夺眶而出,这个负心人,到死还不忘摆她一道,她好恨啊……
王静气愤难当,当场就把方美丽赶了出去,方美丽丢下一句话:“这份遗嘱,是做过公证的,你若不配合,法庭上见!”
原以为方美丽只是说说罢了,没想到,过了几天,王静真的被她一纸诉状,给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李贵并未离婚,他有权处理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无特殊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如果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对于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否则构成侵权。
李贵与王静并未离婚,单独一方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李贵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大额赠与无效。
2、李贵生前立下的遗嘱,为有效遗嘱吗?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只要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都有权力立下遗嘱,处理属于个人的财产,所以李贵的遗嘱,针对个人部份财产来说,是有效的,并且由于他经过公证,更具有说服力。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李贵与方美丽的婚外情,属于非法同居,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被社会所接受。同时,李贵所赠与方美丽的遗产,并不完全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侵犯了原配妻子的合法权益,可视为无效赠与。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因此,法院判决,李贵的立下的遗嘱无效,驳回方美丽的一切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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