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小股东维权成功的案件。
2026年9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靳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案》【(2025)晋民终73号】,披露了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一审的时候,原告为某乙公司、关某、靳某,被告为某甲公司。
二审的时候,上诉人为某甲公司,被上诉人为某乙公司、关某、靳某。
2004年1月12日,某甲公司注册成立,下设三家煤矿,其中某乙公司占股52%,关某占股30%,靳某占股18%。
2010年至2011年,某丙公司分两次受让股权。某甲公司的股权架构最终变更为:某丙公司80%、某乙公司5%、关某5%、靳某10%。
股权转让完成后,某甲公司的实控人是某甲集团。某甲集团主页煤炭业务板块显示,集团拥有朔州市三座煤矿80%股权;集团概况页面显示,集团是一家民营煤炭企业,成立于1996年,于2009年在香港主板上市。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某甲公司是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某甲集团是中国秦发(00866.HK),某乙公司、关某、靳某分别是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公司、关某侠、靳某国,某丙公司是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公司。
中国秦发的公告披露,2010年至2011年,中国秦发(00866.HK)通过全资附属公司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公司,分两次拿下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80%股权,合计收购价为44.8亿元。
为平衡小股东退出经营后的收益权,2011年6月9日,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转让方剩余20%股权可选择两种方式分配收益:4.1条,可按不开票开采成本取得下属三煤矿每年产量20%的煤炭作为股权收益;4.2条,可由目标公司将煤炭按市场价销售后,转让方享有可分配利润的20%。4.2条为默认首选利润分配模式,4.1条则是为防止大股东操纵利润、保障小股东收益而设的替代性保护机制。
2013年,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公司接管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三矿的生产经营。2013年-2020年,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三矿共计产出约3000万吨煤炭并售卖。至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未召开过以利润分配、经营状况为议题的股东会,也未向小股东通报过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亦未按照4.2条约定向股东分配过利润。
2015年3月11日、2017年3月7日、2019年3月1日,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公司、关某侠、靳某国三次向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依协议给付损失款并召开股东大会,对方均未答复或履行。
2020年9月,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公司、关某侠、靳某国向朔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和朔州市广发能源投资公司支付2013年至2020年20%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补偿及利息损失。
一审审理期间,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公司、关某侠、靳某国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核定三矿2013年至2020年期间20%煤炭产量按开采成本取得并按市场价销售后的净利润为5.13亿元。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十日内给付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公司、关某侠、靳某国从2013至2020年期间的股东权益补偿5.13亿元;驳回山西汇永金源能源技术公司、关某侠、靳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4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的核心诉求是撤销原判。
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在上诉中提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本案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盈余分配纠纷,4.1条是买卖煤炭而非利润分配。且4.1条违反公司法律规定及章程,损害国家及公司利益,属无效约定。
二审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2013年至2020年三矿产出约3000万吨煤炭全部售出。专项审计报告显示,销售金额几乎与生产成本持平,利润空间被人为做平。销售单价显著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且三矿同期同地区相近煤质的销售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差异。销售高度依赖关联方,具备通过内部交易转移利润的条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通过向关联方以显著低于市场价销售煤炭、人为做平成本与售价的方式,规避对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违反了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小股东无法通过4.2条获得收益,亦未获得通过4.1条实现收益的机会。
2025年9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中国秦发的最新市值为49亿港元,虽然小股东胜诉,但距离5.13亿元赔款到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25年6月5日,中国秦发与添和集团签订协议,拟出售旗下山西5家煤矿公司股权,其中包括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80%股权(含3个煤矿),连同忻州2家煤矿的全部股权,总成交价仅为3000万元,这是一个近乎象征性的价格。公开资料显示,这是一笔关联交易,中国秦发实控人是徐吉华,添和集团实控人也是徐吉华。
2026年3月24日,中国秦发公告披露,虽然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股权已出售,但仍需要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及附属公司珠海秦发物流公司与晋商银行、山西银行订立担保协议,为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提供合计最高3.15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分别至2032年3月和203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