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因为强奸同村女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料男子一直怀恨在心,等到刑满释放后,竟然趁着夜色,到被害女子家中放火。 男子名为蔡某,年龄35岁,自幼生长在农村,没有什么文化,2008年的时候,蔡某因为强奸同村里边某家的女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常言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这话放在蔡某这里却一点都不适用。 蔡某触犯了刑法,被法院判刑是理所应当的事,可蔡某却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边某家。 ··6日,距离蔡某刑满释放已经将近十年多的时间,丧心病狂的蔡某趁着夜色,于凌晨5点多钟,偷偷地来到边某家门外,将边某家院子内的苞米杆子垛点燃。 蔡某自以为能够神不知,鬼不觉,但不料这一切都被早起的边某妻子王某发现,王某叫醒众人扑灭了火灾,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通常情况下,面对这种情况,被害人都会选择报警,毕竟放火不仅危害的是个人安全,还极有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边某、王某担心再度遭到蔡某报复,便决定私下和解此事。 于是,二人找到了蔡某的叔叔蔡某甲从中协调此事,双方达成协议,只要蔡某保证不再报复,王某夫妇就可以不计较此事。 但世界上哪有不漏风的墙,在蔡某亲口承认自己放火的事实后,蔡某于当日被警方立案侦查。 目前,蔡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 常言道,仇恨的种子一旦种下,会很快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案发距离蔡某被判刑,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可是仍然没有化解蔡某心目中的仇恨,最终让蔡某再度犯下大错!
2.《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没有中止、未遂等减轻情况下,强奸罪的起步刑期就是3年,本案中,蔡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说明法院已经对蔡某进行了从轻处罚,可蔡某却没有珍惜这次改正的机会。 3.依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来看,蔡某系被以放火罪提起公诉,而非部分网友认为的故意杀人罪。 确实,从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蔡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及到了边某一家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有网友会问,为何蔡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人可能认为,因为蔡某具有放火的行为,所以其就构成放火罪,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确实不准确的。 事实上,区分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不在于是否有点火的行为,而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举个简答的例子,比如张三在荒芜的沙漠中行走时,李四为了谋害张三,便趁着张三休息睡觉时,放了一把火,最终导致李四死亡。 从行为上来看,李四确实有放火的行为,但因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只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放火罪。 回到本案中,蔡某放火的地方并非荒无人烟,而是处于人员相对密集的村庄内,对公共安全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应当构成放火罪。 4.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蔡某的动机、行为虽然可恶,但由于王某的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其刑期应当在3年至10年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放火罪属于公诉案件,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当事人不能私了解决,所以纵使边某夫妇选择谅解蔡某,也不能对蔡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蔡某因强奸罪入狱,出狱后再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累犯呢? 关于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 本案中,蔡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已经过了将近十年,所以蔡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 但不构成累犯,不意味着无需对蔡某加重处罚,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前科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所以在本案中,应当对蔡某从重处罚。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蔡某能够迷途知返,不要再让仇恨的种子在自己心底扎根发芽。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