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周女士领取工资后,赶紧来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经过清点,一共存入50

大带社会 2024-03-19 10:34:03

青海,周女士领取工资后,赶紧来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经过清点,一共存入50000元,可当晚银行在盘点时,却发现工作人员帮周女士清点钞票过程中,重复计数5000元,周女士实际上只拿了45000元到银行。

42岁的周女士来自农村,在青海一处建筑工地当农民工,每天起早贪黑甚是辛苦,但收入还算可以,一年下来省吃俭用能存下不少钱。

这天下午,工地老板给周女士发了工资,望着一叠叠厚厚的钞票,周女士非常激动,表示以后一定会努力干活,不负老板期望。

工地宿舍简陋,人员往来复杂,周女士担心工资放在身边不太安全,赶紧来到附近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在银行窗口,周女士拿出三捆100元和三捆50元面值的钞票,工作人员经过清点,给周女士办理了50000元存款,并出具了存单。

可就在当晚,银行系统进行盘点时,却发现工作人员在帮周女士清点钞票过程中,重复数了5000元,周女士拿出三捆100元和三捆50元的钞票,实际上只有45000元。

也就是说,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操作失误,给周女士多存了5000元。随后,银行为挽回经济损失,给周女士打去电话,要求她配合银行工作,立刻返还5000元。

一听这话,周女士顿时不乐意了,她虽然念书不多,但起码还识几个字,银行窗口前明明写着“离柜概不负责”,怎么现在又找上门要人负责?

周女士拒绝还钱,这可把银行给急坏了,眼看软硬兼施都行不通,最后只好将周女士起诉至法院,指责对方是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属于银行的5000元钱。

@伯瞻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周女士到银行存款,工作人员因失误给她多存了5000元钱,周女士获得利益,而银行却遭受了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所有的情节,均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然而,面对银行提供的证据,周女士却始终坚持,自己就是在银行存了50000元,并拒绝返还5000元钱。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力等后果。

银行窗口在事发时的监控显示,工作人员在清点完一捆面值50元的钞票后不久,又拿起这一捆钞票继续清点,之后还提供给周女士一张50000元的存单,这是银行方面失误的关键证据。

周女士说自己就是带了50000元去银行,可视频明明显示,她一共只拿出6困钞票,其中3捆面值为100元,3捆面值为50元,总共才45000元。因此,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本案的重点,在于银行“离柜概不负责”这个条款,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离柜概不负责”是单方告示,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只有符合条件方为有效。

其次,“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在行使单方面权利,这种说法本身就不合法,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存单上开具的金额,与周女士实际存款金额明显不符。周女士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多支取银行5000元资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法院判处周女士将5000元返还银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前,周女士不还钱给银行,只是民事纠纷,但在判决生效后,周女士若是有能力而拒不归还,可以犯罪论处。

俗话说得好:为人处世要心存善念,害人之心不可有之。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害人终是害己!

这起案件,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一些反思,“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应该尽早撤销,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金融环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守好钱袋子,才是银行该做的事情。

最后,对于周女士拒不还钱的行为,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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