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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男子突发心梗一命呜呼,家人刚办完后事,突然冒出12名债主,手举160万

浙江义乌,男子突发心梗一命呜呼,家人刚办完后事,突然冒出12名债主,手举160万的欠条上门逼债。男子的妻子说:“我早就跟他离婚了,想让我还,没门。”债主又找到男子的父母,父母却说,他们都70多岁了,只有一身病,根本还不起。债主们瞬间慌作一团,愤怒起诉到法院,要求还钱!

(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

这天,刘敏正在家做饭,家里突然来了12个不速之客,而刘敏根本没见过他们。

没等刘敏开口,那12个人纷纷从口袋里拿出欠条,其中一人说:“我们是来要钱的,李强欠了我们160多万,如今他死了,这债得你帮他还,我们查过了,这钱都是他跟你离婚前就欠下了的。”

刘敏懵了,李强只是一个普通老师,平时本分老实,怎么可能欠下这么多债务,难道,这些人是看李强突发心梗,死无对证,想要趁机讹他们一笔?

她接过借条一看,一眼就认出了李强的字迹,我的老天爷啊,原来李强一直都有投资的爱好,而这些钱,都是他生前借来投资的,有欠银行的,也有欠网络平台的,还有些是欠朋友的,加起上高达160万。

李强明明没有投资的眼光,却学人投资,自然是亏得一塌糊涂。

看到这些,刘敏气不打一处来:“死了都不让人省心,幸好前几年就跟他离婚了,否则不被他给害死。”

面对债主登门逼债,刘敏并不害怕,她告诉债主:“冤有头,债有主!我跟李强早就离婚了,走的诉讼离婚,虽然房子给了我,但是属于他的份额,我在离婚的时候已经折价给他了,我们现在并不存在共同财产。何况,他借的这些钱,一分也没拿回家,想我要帮他还钱,没门!”

眼见刘敏说得有理有据,12名债主也不好说什么。俗话说,父债子还,如今李强不在了,但血缘亲情是无法分割的,那就子债父还,反正这债务,必须得有人还。

李家父母刚刚痛失爱子,还没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中缓过来,却又要突然面对160万的巨额债务,这让他们十分崩溃。

在确定了欠债的事实后,老俩口顿时不知所措,儿子走了,如今他们只能靠那微薄的退休金度日,连买药的钱都没有,哪来的余钱还债呢。

李父承受不住打击,身体微微发抖,他泪眼婆娑地说:“对不起,按理,我应该替他还这钱,可是你们也看到了,我这把70多岁的老骨头,拿什么还呢,要不,你们就把我的命拿去抵债吧。”

债主们瞬间呆住,面面相觑,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当初他们是信任李强的为人,才借的这些钱,如今却成了坏账,该如何是好?

李强虽然去世了,但是他还有亲人,肯定还留有遗产。再说了,这钱是李强离婚前就欠下的,哪能前妻一面之词说不还就不还呢。

12名债主坐在一起协商后,决定将李家父母、前妻刘敏还有未成年的儿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这160万元的债务。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债务是在离婚前产生的,是否属于共同负债呢,前妻刘敏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于欠债日期在离婚前,如果李强将借来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则要视为共同负债, 刘敏是有责任清偿债务的。

但是,从欠条上的情况来看,这些欠款用途均为投资,且在离婚时,这些借款也未参与夫妻财产分割,显然刘敏是不知情的,可视为李强的个人行为。

从常理来看,160万元的巨额债务,已经超出了正常家庭的日常开支,如果债主想要刘敏承担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李强借的钱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2、父债子偿、子债父偿,适用于法律吗?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法律上,并没有对父债子偿、子债父偿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父母、子女继承了遗产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其所欠下的债务。

3、法院在调查后得出结论:李强所从事的金融投资行为,为个人行为,刘敏并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共同家庭建设,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因此刘敏不负清偿责任。

同时,李强的父母及儿子,主动要求放弃李强的继承权,自然也不用再承担他留下的债务。

李强生前留下的6.5万元存款,由民政局介入管理,按欠债比例对12名债主分配清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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