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某旅游景点,一女子在帮几名女生商业拍照,不料却遭到了两名彪形大汉的尾随跟踪。女子很生气,问这个地方是他们的吗?彪形大汉说,是的。而且彪形大汉还威胁的说,下次不要让他们再次逮到。当地派出所说,这是私人老板承包的,不允许商业拍照。
(案例来源:顶端新闻)
一女子在某旅游景点闲逛,突然几个女生找到女子说,让她给她们拍照,并会给她报酬的。
这名女子问几名女生说,这边不是有专门的摄影师吗?为什么不找他们呢?这几名女生说,这里的摄影师拍的不好,而且价钱还很贵。
这名女子见状便答应了。正当女子替几名女生拍照时,却遭到两名彪形大汉前来阻止并且尾随威胁。
女子只好和几名女生离开,却不料两个人一直跟在后面,还恶狠狠的说,下次不要让我逮到你们。
女子气不过,回敬道,这地方是你们的吗?想不到两名彪形大汉却说,对,这地方就是我们的,我不允许你在这里拍照。下次别让我逮到你们。
女子低声的说道,逮到我,你又能怎样?不过底气不是太足。
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场地有老板私人承包。如果该女子需要在这里商业拍照的话,需要向工商部门申请,有工作证才能在上面营业拍照,否则就不允许。如果遭到两名彪形大汉的威胁的话,女子可以要求他们出示工作证件。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几名女生当然可以选择不同的人进行拍照。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几名女生嫌当地景点的摄影师拍照技术不好,价钱又贵,所以不愿意让他们拍照,当然是可以的。因为如果要达成交易,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强迫是不行的。
2、女子可以在当地给人拍照吗?当然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旅游景点是全国民众的,不是某些人用来谋利的。为什么连旅游景点拍照都要出售承包呢?这不是掉进钱眼里了嘛。
女子为这几名女生拍照,只是收了点辛苦费用,完全是可以的,这样做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不会浪费。
3、彪形大汉威胁他人,违法,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两名彪形大汉为了商业利益,搞恶性的竞争,公然威胁女子的人身安全,违法了,需要对其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呢?#我来唠家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