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杭州,男子点外卖10次被偷8次,他火冒三丈,故意点了3个变态辣的蛋挞。小偷吃了后,被辣得住进了医院,他的家人找上门索赔2000元医药费,男子当场拒绝,没想到却被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龙安法院)
周林是个快乐的单身汉,他不但有份好工作,还提前为自己准备好了婚房,生活得有滋有味。
可是最近,他遇到了一件糟心的事,那就他每天下班前为自己点的外卖总是会不翼而飞。一连10天的外卖,就丢了8次,让他很是烦恼。
刚开始,他以为是外卖员的问题,还因此和外卖员吵了几架,但是后来外卖员学聪明了,提前拍了照片发给他,可是外卖丢失事件,还是没有停止。
他曾经怀疑过是小区里的流浪猫干的,可是物业告诉他,小区里的流浪猫早就被救助中心给领走了,现在小区一只猫都没有。
那就奇怪了,自己的外卖到底是怎么回事?难道……
为了查清真相,周林到物业查看了监控,发现竟然是小区里的一个小孩,趁放学顺手牵羊把他的外卖给拿走了,而且是每天准点光明正大顺走的。
周林看得肺都要气炸了,可是他总不能跟一个孩子计较,他强忍着怒火,从物管处拿到小孩父亲的电话,希望他可以管教一下自己的孩子,不要再偷走他的外卖。
没想到,小孩的父亲对着他一顿臭骂,反过来指责周林冤枉了自家孩子,还说要报警。
周林火冒三丈,越想越气,这哑巴亏不能吃!他又找到男孩家讨说法,却再次被男孩的爷爷给赶了出去。
周林火了,本来外卖也不值几个钱,如果家长教育几句,这事也就过去了,可是偏偏遇到了熊家长,还连吃两个瘪,他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
“既然讲理讲不通,那就用我自己的方法解决!”周林的心里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次日,他又提前点了三个蛋挞,而且特意让商家使劲放辣椒,还特别注明:请你辣死我!
商家虽然觉得蛋挞里放辣椒很奇怪,但顾客就是上帝,他也只能照做。
点完单后,他下班回去一看,外卖果然又不见了。他的嘴角露出一丝笑意,又给自己重新点了一份外卖,静等好戏登场。
过了一个小时,他听到窗外传来救护车“呜哇呜哇“的声音,意识到可能玩大了,他马上咨询了律师,律师的答案让他觉得非常安心。
第二天,周林正在家里休息,突然大门被拍得“呯呯”响,透过猫眼,他看到门外站着的正是小区的女邻居。
门刚一打开,女邻居指着周林,怒骂道:“你个缺德带冒烟儿的,竟然在蛋挞里加变态辣,把我儿子给辣进医院了,你必须给我把2000块钱医药费给付了,否则这事儿没完!”
原来,昨天女邻居的儿子偷吃完特辣蛋挞后,嘴巴马上就被辣成了香肠嘴,肚子痛得满地打滚。
家人急忙叫了120将他送医院,经诊断,他的胃被辣伤,需要住院治疗,医药费大概2000元。男孩家人从外卖单找到了周林的具体信息,找上门来索要赔偿。
周林都气笑了:“这跟我有什么关系呢? 我喜欢吃辣有错吗?偷我外卖还有理了?这钱,我是一分也不会掏的!”
女邻居被气炸,她扔下一句话:“好,你给我等着,我非得让你赔个倾家荡产!”说完,愤愤离开。
“悉听尊便!”周林耸耸肩,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
本以为女邻居只是说说罢了,没想到,过了几天,他竟然真的被告上了法庭!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此看待此事的呢?
1、周林出于报复心理,在蛋挞里故意加变态辣,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的构成的四大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周林点外卖,并且要求商家按自己的喜好去调整食品的口味,行为并不违法。而辣椒也不属于有毒物质,周林点外卖的食用对象是自己,而不是他人,因此不构成损害他人的动机。小孩之所以被辣住院,其主要原因为自己偷吃外卖造成的,所以周林在此事上,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2、8岁小孩多次偷拿外卖的行为,构成盗窃,但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盗窃的金额不大,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父母监护不力,应该负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多次拿外卖回家吃的行为,他的家长不可能不知情,但他们却不严加管教,这是导致小孩被辣伤的主要原因,后果应该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周林在外卖多次被偷后,采取合适的手段维护自身的财产,属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法院判决:周林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常言道:“子不教,父之过“,每一个熊孩子的背后,都站着一对熊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上,不能总是以”他还小“为借口而疏于管教,家庭教育,任重而道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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