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至极!”河南,62岁大爷有个儿子梦,可妻子不肯生,他就偷偷花54万,定制了一个生儿子套餐,找了个24岁的卵妹,和35岁的代孕女子。谁料,胎儿才刚5个月大,就被家人发现,当问大爷怎么养儿子时,他的回答让女儿火冒三丈,女儿愤怒地举报了父亲。
(来源:椒点新闻)
62岁的高大爷与妻子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如今已经长大成人。但在高大爷的心里,一直有个愿望,那就是想再生个儿子。毕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他心里,女儿始终是要嫁人的,儿子才是真正的传家人。
可是妻子都已经50多岁了,无论高大爷如何劝说,她都不愿意冒着风险再怀孕生子,都50多岁的人了,身体承受不住不说,背后还不被人笑死啊!更何况,自己已经有了一件小棉袄,再生一个,也不能保证就是男孩,何必呢。
见妻子说不通,高大爷很是郁闷,看着亲朋好友们的朋友圈,晒儿子,晒孙子的,比比皆是,高大爷心里就像喝了醋一样,酸溜溜的。
自从高大爷有了儿子梦,他是天天吃不香、睡不着,心情极度压抑,觉得对不起祖宗,在朋友面前也抬不起头来。
“既然老婆不愿意生,那我就找愿意给我生的!”经过长期的心理拉锯,高大爷心里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可高大爷是个有底线的人,他不愿意在外面搞些乱七八糟的事影响名声。
思来想去,他决定找一家代孕机构,不但可以包生儿子,还能避免将来发生经济纠纷,一举两得。
说干就干,高大爷开始在网络上搜索相关的代孕机构,一番筛选后,他成功地搭上了线。
高大爷是文化人,懂得优生优育的重要性,为保质保量生出好儿子,他大手一挥,花54万元巨款,定制一个最贵的套餐。选了一个24岁女孩的卵子,又用了一个35岁少妇的肚子。
这一切,都是高大爷瞒着家人,私底下操作的。做完这一切,高大爷心情大好,是吃嘛嘛香,睡着都能笑醒,他期待着新生儿到来。妻子以为丈夫想通了,不再执着于儿子梦,松了一口气,也为高大爷由衷的高兴。
5个月后,胎儿已经成型,高大爷开始着手准备上户口的事,他偷偷拿着结婚证和妻子的身份证,交到民政部门申请了一个准生证。
民政部门对老年人是十分关爱的,当看到申请人是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大姐时,他们决定上门服务。
当妻子听到工作人员说,要为自己办一张准生证时,妻子当场懵了,女儿小高的脸色,更是像猪肝色般难看。
她们面面相觑,脸上写满了问号,同时看向了坐在一旁红着脸,低着头,默不作声的高大爷。此时,她们心里已经有了答案。
妻子明明没有同意生二胎,为何民政工作人员会突然找上门呢?难道,这另有隐情?
小高偷偷查看了父亲的手机,终于发现了这个惊人的秘密。高大爷前前后后,已经支付了近35万元,再过4-5个月,“弟弟”就要呱呱落地了。
“我都三十多岁了,再来一个弟弟,这成何体统?您都62岁了,等他成年,你都80岁了,将来这个孩子谁来负责?”小高火冒三丈,气得肝疼。
面对小高的质问,高大爷竟然脸不红、心不跳地说:“养个孩子有什么难的,给他一口饭吃,供到18岁,他就可以自力更生了,儿孙自有儿孙福,将来的事,我们哪管得这么多。”
合着,高大爷就是为了生儿子而生儿子,完全没有规划过这个孩子将来的生活啊,真是太不负责任了,而这个锅,很有可能要让小高来背。
小高气坏了,她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一怒之下,竟然实名举报了亲生父亲的代孕行为。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呢?
1、 高大爷有权利再生一个孩子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高大爷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妻子正常生二胎孩子是合理合法的。
但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如果高大爷想生二胎,必须要征得妻子的同意!
2、代孕出生的孩子,享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通过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只要是与父母存在血缘关系,就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子女的范围之内,享有法定的继承权。父母的错,不应该牵连无辜的孩子。
据此,若高大爷的代孕儿子出生,与小高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代孕行为法律怎么看?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行为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胎儿作为交易对象,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民法典》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代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代孕合同无效。
对此,你们怎么看?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