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保姆趁独居老人睡下后,竟然在雇主家卖淫,恰好被民警抓获。原来,民警在小区走访过程中发现,保姆雇主家经常有陌生男子出没。这种异常情况被民警发现了。经过蹲守,终于将保姆逮个正着。保姆和交易的男子两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两人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的罚款。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李某是一名女保姆,在雇主家照顾一名独居老人。李某为了多赚钱,决定利用雇主家的场地从事违法活动。
每次李某都是在独居老人睡下后,在网上招嫖,告诉对方雇主家的地址。
由于雇主家位于小区民居楼内,李某觉得很安全,不容易被发现。
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的这种违法活动,最终还是曝光了。
原来民警例行走访小区时,有居民反映,李某雇主家经常深夜有陌生男子出入,感到很可疑。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民警觉得这种现象很奇怪,觉得事有蹊跷,应当查一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民警经过多日的蹲守,发现果然如居民所说,经常有陌生的男子出入。
收网的时间到了,但李某还茫然不知。
案发当晚,雇主家的独居老人又睡下了。保姆李某便在网上开始招揽客人,此时一名叫邹某的男子与李某达成了交易意向。
邹某来到李某雇主家,与李某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两人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最终,民警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李某和邹某的行为,违法,需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某和邹某从事了违法活动,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10~15日拘留,同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当地警方对李某和邹某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的罚款,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
2、李某在雇主家从事违法活动,违约了。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雇主与女保姆李某签订了雇佣合约,那么李某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照顾好独居老人,照顾好这个家。
可是李某却趁独居老人睡着了,在雇主家从事违法活动,这显然违背了他们当初签订的合约,李某的行为违约了。
3、李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在雇主家从事违法活动,李某的行为给雇主一家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由于李某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那么雇主家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约。同时雇主家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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